王晓敏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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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LGSC154451018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8年3月27日,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敏在五莲县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殷某某时,违规向其传递信件和照片。
【处理情况】
2018年6月,潍坊市司法局收到五莲县看守所《关于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见时涉嫌违规问题的函》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转潍坊市律师协会调查查明,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敏于2018年3月27日在五莲县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殷某某时违规向其传递信件和照片。在市律师协会调查过程中,王晓敏串通相关人员王某某、厉某某向调查人员作虚假陈述,以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10月22日,潍坊市律师协会作出给予王晓敏中止会员权利10个月的处分决定。10月24日,潍坊市律师协会书面建议潍坊市司法局对王晓敏的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018年11月12日潍坊市司法局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程序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情况属实。有五莲县看守所对殷某某所作《询问笔录》、信件和照片复印件,《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潍坊市律师协会对王晓敏、殷某某、王某某、厉某某等所作《询问笔录》,王晓敏向市律师协会提交《情况汇报》、《情况检讨》复印件,潍坊市司法局对王晓敏所作《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潍坊市司法局对王晓敏作出了停止执业十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潍坊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潍司〔2018〕12号)第十项。
附:潍坊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司罚字〔2018〕2号
当事人:王晓敏,女,1987年*月*日出生,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职),律师执业证号:13707201621994282。
根据五莲县看守所反映和潍坊市律师协会移送,王晓敏涉嫌违规会见一案,本局于2018年11月12日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程序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2018年3月8日,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殷某某的委托,指派该所执业律师王晓敏作为其涉嫌开设赌场一案的辩护律师,收取代理费6000元。3月27日,王晓敏在五莲县看守所会见殷某某时,向其传递信件和照片。市律师协会调查期间,王晓敏串通相关证人王某某、厉某某向调查人员作虚假陈述,以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五莲县看守所《关于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见时涉嫌违规问题的函》、潍坊市律师协会《关于给予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王晓敏律师行政处罚的建议》;(2)五莲县看守所对殷某某所作《询问笔录》复印件、信件和照片复印件;(3)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案件批办单复印件、收费发票复印件、《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复印件等;(4)潍坊市律师协会对殷某某、王晓敏、王某某、厉某某、唐某某所作《询问笔录》复印件,王某某、厉某某向市律师协会提交《情况说明》复印件,王晓敏向市律师协会提交《情况汇报》、《情况检讨》复印件;(5)潍坊市司法局对王晓敏所作《调查笔录》。
2018年11月20日,本局依法向王晓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王晓敏不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王晓敏在看守所会见时,传递信件和物品给在押犯罪嫌疑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规定,属于违规会见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潍坊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潍司〔2018〕12号)第十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本局决定:
给予王晓敏停止执业十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王晓敏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律师执业证缴存至潍坊市司法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潍坊市司法局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