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军律师因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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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LGSC1544507991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6年以来,杨建军律师曾先后在荣成市崖头法律服务所旁及荣成市青山西路20号租赁房屋用于办公,并在室外悬挂“杨建军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服务、诉讼代理”、“找律师请上二楼西”等标牌标识,以私设办公场所的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另查,杨建军代理的部分案件中存在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等行为。
【处理情况】
2018年8月,威海市司法局收到威海市环翠区司法局《关于杨建军律师涉嫌违法执业的调查报告》等材料,建议对杨建军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威海市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杨建军律师违法情况属实。有当事人樊某的投诉书和询问笔录、杨建军给当事人樊某出具的收费收据、杨建军接受当事人徐某某委托的材料、杨建军与当事人樊某某谈话记录、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与杨建军的协议书、杨建军与徐某某退款协议书、杨建军关于投诉举报的情况说明、杨建军询问笔录、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某某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威海市司法局对杨建军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条。
附: 威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司罚决字(2018)第1号
杨建军,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710201310767990,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地址:威海市统一路XX号。
2018年6月,本机关收到威海市环翠区司法局《关于杨建军律师涉嫌违法执业的调查报告》等材料,建议对杨建军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代理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2018年8月15日本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2016年以来,杨建军曾先后在荣成市崖头法律服务所旁及荣成市青山西路20号租赁房屋用于办公,并在室外悬挂“杨建军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服务、诉讼代理”、“找律师请上二楼西”等标牌标识,以私设办公场所的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另查,杨建军代理的部分案件中存在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等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樊某的投诉书和询问笔录、杨建军给当事人樊某出具的收费收据、杨建军接受当事人徐某某委托的材料、杨建军与当事人樊某某谈话记录、海明达律师事务所与杨建军的协议书、杨建军与徐某某退款协议书、杨建军关于投诉举报的情况说明、杨建军询问笔录、对海明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某某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杨建军在律师事务所登记住所以外私设办公场所并悬挂标识,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以私设办公场所的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其在部分案件中存在的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等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杨建军能够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处理,对私设办公场所的行为进行认真整改,积极退还向当事人私自收取的费用,认错态度诚恳,有悔改表现,可以从轻处罚。2018年8月16日,本机关向杨建军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在3日内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杨建军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给予杨建军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山东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威海市司法局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