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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伟良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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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LGSC1544427186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件情况】

2017年11月1日,沈伟良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苏某时,将手机交由犯罪嫌疑人苏某使用,嫌疑人苏某用该手机通过微信软件与女朋友郑某(同案犯)进行聊天(未涉及案情)。

【处理情况】

2018年1月12日,绍兴市司法局根据绍兴市上虞区司法局出具的《关于沈伟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对沈伟良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绍兴市司法局调查查明,沈伟良存在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有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关于沈伟良违规会见的函,沈伟良的调查笔录,沈伟良的自述情况说明,沈伟良的手机微信聊天截屏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2018年5月15日,绍兴市司法局作出对沈伟良停止执业五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


附:绍兴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司罚决字[2018]第1号

当事人:沈伟良,男,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6200010502630。

根据绍兴市上虞区司法局出具的《关于沈伟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18年1月12日对沈伟良违规会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

2017年11月1日,沈伟良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苏某时,将手机交由犯罪嫌疑人苏某使用,嫌疑人苏某用该手机通过微信软件与女朋友郑某(同案犯)进行聊天(未涉及案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关于沈伟良违规会见的函,沈伟良的调查笔录,沈伟良的自述情况说明,沈伟良的手机微信聊天截屏照片,犯罪嫌疑人苏某的谈话笔录,犯罪嫌疑人苏某的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郑某的询问笔录,律师会见室监控录像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机关向沈伟良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沈伟良依法享有陈述、申辨及听证权利,沈伟良放弃陈述、申辨和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沈伟良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关于律师应当遵守监管场所规定、不得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沈伟良认错态度诚恳,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沈伟良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停止执业五个月。

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绍兴市司法局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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