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敏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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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LGSC1544427605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6年11月中旬,严某委托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众所)律师徐敏办理其女儿吕某(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2016年11月27日,徐敏在办公室收取了5000元律师费,2016年11月28日,徐敏在正众所财务室财务人员蔡某面前预收了15000元律师费。2016年11月28日,徐敏通过电话口头向正众所主任汇报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办理收案手续。2016年12月5日,徐敏退还严某15000元律师费。2018年3月20日,退还严某5000元律师费。
【处理情况】
2017年11月17日,绍兴市根据诸暨市司法局建议函及相关证据材料,对徐敏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绍兴市司法局调查查明,徐敏存在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有徐敏笔录、严某的笔录、杨某的笔录、蔡某的笔录徐敏出具给严某的收款收据、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2018年5月15日,绍兴市司法局作出对徐敏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等相关规定。
附:绍兴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司罚决字[2017]第 1 号
当事人:徐敏,男,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6201510690140。
根据诸暨市司法局出具的关于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徐敏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涉嫌私自收案收费行为的《建议函》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17年11月17日对徐敏涉嫌私自收案收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
2016年11月中旬,严某委托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众所)律师徐敏办理其女儿吕某(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双方约定律师费为5000元,如能成功办理犯罪嫌疑人吕某的取保候审严某需再支付15000元律师费,2016年11月27日,徐敏在办公室收取了5000元律师费,向严某出具了收款收据,2016年11月28日,徐敏在正众所财务室财务人员蔡某面前预收了15000元律师费,向严某出具了收条。2016年11月28日,徐敏通过电话口头向正众所主任汇报了代理吕某(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但未按照所主任的要求按规定办理案件的收案收费手续。2016年12月5日,徐敏因未成功办理吕某的取保候审退还严某15000元律师费。2018年3月20日,徐敏将余下的5000元律师费退还严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诸暨市司法局出具的建议函、关于徐敏律师涉嫌私自收案收费的调查报告、徐敏笔录、严某的笔录、杨某的笔录、蔡某的笔录徐敏出具给严某的收款收据、徐敏出具给严某的收条、严某的刑事辩护委托书、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证明、徐敏的情况说明、正众所的情况说明、严某的收条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机关向徐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徐敏依法享有陈述、申辨的权利,徐敏放弃陈述、申辨。
本机关认为徐敏在代理的吕某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办理案件的收案登记,未将余下的5000律师费如实入账,徐敏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关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徐敏将律师费退还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认错态度诚恳,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现依照《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对徐敏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二千元。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地址:越城区胜利东路180号),账号121101202920006612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司法局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