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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因为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LGSC1544424016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8年3月27日,杭州某某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纠纷二审”,与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杭州某某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指派”的律师为杭州某某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在二审程序中的代理人代理该案,并约定代理费用人民币8000元。杭州某某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于当日向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支付了代理费用,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于同年4月18日开具发票。同年4月4日,代理律师陈某某(系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1373993)向下城区人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授权委托书、公函、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同年4月8日,下城区人民法院将“上诉缴费通知书”用EMS邮寄给陈某某,地址为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址。同年4月10日,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前台工作人员张某某签收了该份快递。同年5月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以杭州某某起重运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为由,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裁定书载明杭州某某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代理人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陈某某律师”。

另查明,投诉人当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空白格式;本案授权委托代理人、即陈某某律师的执业机构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

【处理情况】

根据调查,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以本所的名义与投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又指派非本所执业律师陈某某代理该案,并为其提供收费票据、授权委托书以及收取相应的代理费、提供相应的执业场地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系《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第四十条第(六)项“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违规行为,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18年9月30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给予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六)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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