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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纪强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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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LGSC1544423121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7年9月17日,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某的父亲委托王某某为于某提供取保侯审及后续帮助。2017年9月27日,王某某将于某父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交给徐纪强,要求徐纪强到萧山区看守所会见于某,并将1000元现金交给徐纪强。同日,徐纪强在未与于某父亲接触、亿光所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利用亿光所的空白公函,到看守所会见了于某。2017年10月27日,王某某要求徐纪强为于某涉嫌盗窃一案提供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辩护,并交给徐纪强3000元费用。同日,徐纪强通知于某要求签订委托合同被拒绝,徐纪强在委托合同上伪造了于某的签名之后,将委托合同和1500元费用交给亿光所,并办理了收案登记审批手续。2017年11月1日,于某向萧山区司法局投诉。同日,徐纪强将其余的2500元费用交给亿光所,亿光所开具了3000元律师费发票和1000元交通费收据。2018年1月11日,为争得投诉人谅解,亿光所退还了于某全部费用4000元,于某出具退费收条,表示谅解并撤回投诉。

【处理情况】

2018年4月18日,杭州市司法局根据杭州市律师协会的移送,对徐纪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杭州市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徐纪强在未与委托人接触、亿光所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接受他人委托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并收取费用,属于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有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移送徐纪强律师行政处罚的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亿光所提交的刑事案件公函登记表、公函、情况说明、发票、徐纪强伪造的合同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2018年7月30日,杭州市司法局作出对徐纪强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


附:杭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司罚决〔2018〕10号

当事人:徐纪强,男,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199610938474。

根据市律师协会移送,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亿光所)徐纪强律师涉嫌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一案,本局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2017年9月17日,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某的父亲于某某委托王某某为于某提供取保侯审及后续帮助。2017年9月27日,王某某将于某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交给徐纪强,要求徐纪强到萧山区看守所会见于某,并将1000元现金交给徐纪强。同日,徐纪强在未与于某某接触、亿光所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利用亿光所的空白公函,到看守所会见了于某。2017年10月27日,王某某要求徐纪强为于某涉嫌盗窃一案提供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辩护,并交给徐纪强3000元费用。同日,徐纪强通知于某要求签订委托合同被拒绝,徐纪强在委托合同上伪造了于某的签名之后,将委托合同和1500元费用交给亿光所,并办理了收案登记审批手续。2017年11月1日,于某向萧山区司法局投诉。同日,徐纪强将其余的2500元费用交给亿光所,亿光所开具了3000元律师费发票和1000元交通费收据。2018年1月11日,为争得投诉人谅解,亿光所退还了于某全部费用4000元,于某出具退费收条,表示谅解并撤回投诉。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

1.市律师协会《关于移送徐纪强律师行政处罚的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2.徐纪强的执业登记信息,证明徐纪强的律师身份;

3.亿光所提交的刑事案件公函登记表、公函、情况说明、发票、徐纪强伪造的合同等,徐纪强提供的情况说明、收据、会见专用证明、会见笔录、授权委托书等,萧山区司法局给徐纪强、马某某、王某某、于某、俞某所做的调查笔录,本局给徐纪强所做的调查笔录,证明徐纪强在未与委托人接触、亿光所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伪造委托合同并办理案件登记审批手续,并为于某提供法律服务、收取4000元费用的事实;

4.萧山区人民法院给萧山区司法局的函,结合证据3中的调查笔录和徐纪强的情况说明,证明徐纪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不良后果的事实。

5.市律师协会调取的退费收条及收据,结合调查笔录证明投诉发生后亿光所将费用退还给于某的事实。

2018年7月4日,本局依法向徐纪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徐纪强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律师执业应由律师事务所依法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规定,依法获取委托人的授权,这是律师依法执业的前提条件。徐纪强在未与委托人接触、亿光所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接受他人委托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并收取费用,属于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第四十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五条第二款“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徐纪强存在两项以上违法行为,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严重或特别严重。徐纪强私自收取费用数额低于五千元,事后能主动将相关费用退还投诉人,并积极配合调查,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徐纪强违法收取的4000元费用已全部退还,不存在违法所得。另外,徐纪强的违法行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处罚时予以考量。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浙司〔2016〕19号)第六项“私自收案但没有私自收费行为(包括接受委托人财物和其他利益数)的,予以警告处罚。私自收费不满五千元,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予以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私自收费超过五千元不满一万元,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包括私自收案但没有私自收费),或者私自收费超过一万元的,或者私自收费虽未达到一万元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本局决定:

给予徐纪强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杭州市司法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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