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律师工作

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因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LGSC1544414124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在裴某某委托震远所指派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章培明一审阶段辩护人一案中,2016年7月11日,震远所行政人员沈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裴某某收取25000元费用,收费项目为律师费24000元、车马费1000元,震远所出具收款收据一份;2016年7月12日,震远所向裴某某收取29800元费用,收费项目为律师费27800元、车马费2000元,震远所出具收款收据一份。投诉发生后,震远所于2016年9月20日开具了54800元(含税)的发票,但未交给裴某某。2017年6月13日,经双方协商,震远所退还裴某某10000元律师费。

在金某某委托震远所指派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史某某侦查阶段辩护人一案中,震远所于2016年5月5日、5月6日、5月7日和5月10日分四次共向金某某收取律师费55000元、车马费5000元(其中38000元以刷卡的方式通过“杭州市江干区震远服装批发”账户收取),震远所出具了四张收款收据。在投诉案件调查期间,震远所于2017年4月7日、4月17日开具票额40000元(不含税)、20000元(不含税)的发票各一张,但未交给金某某。2017年4月25日,经双方协商,震远所退还金某某1500元律师费。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震远所行政人员沈某某通过其支付宝账户收取的25000元律师费和车马费,震远所通过“杭州市江干区震远服装批发”帐户收取的38000元律师费,没有依法如实入账。

在程某某委托震远所为其人身伤害提供法律服务一案中,2017年3月21日,震远所向程某某收取了22000元费用,并开具了律师费20000元、车马费2000元的收款收据。投诉发生后,2017年4月26日,震远所分别开具5200元(不含税)和16800元(不含税)的发票各一张。2017年6月2日,经双方协商,震远所退还程某某12000元律师费。

【处理情况】

2018年7月30日,杭州市司法局决定给予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六个月、罚款五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的行政处罚(杭司罚决〔2018〕7号)。2018年8月7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给予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二)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