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LGSC1544412666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朱某某以取保候审成功与否作为条件签订《刑事委托协议》,对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
【处理情况】
2016年7月18日,杭州市司法局根据投诉人投诉,对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杭州市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对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有朱某某的投诉材料、《刑事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2018年6月11日,杭州市司法局作出对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浙司〔2016〕19号)第二十一项等相关规定。
附:杭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司罚决〔2018〕4号
当事人: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根旺所),执业许可证号码:23301201410502530,统一机构信用代码:31330000089475271W,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639号德源大楼102室,负责人:李春雷。
根据投诉人投诉,根旺所涉嫌存在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一案,本局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2015年11月23日,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0日,张某某的妻子朱某某与根旺所签订《刑事委托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根旺所指派李春雷律师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委托权限为申请取保候审,协议的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取保成功日止,并约定:本合同签订总费用为人民币伍万元整,自签订之日先付15000元其余费用陆续支付,至取保候审成功前需全部付清,本合同系风险合同,若取保不成功,则已付费用全部退还。当日,朱某某支付了1万5千元费用,根旺所出具了收款收据一份。我局调查期间,根旺所将收取的1万5千元取保候审费用退还给朱某某。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
1.朱某某的投诉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2.根旺所在浙江省律师管理平台的登记信息,证明根旺所的主体身份;
3.《刑事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李春雷的调查笔录及《情况说明》,证明根旺所与委托人朱某某签订以取保候审为事项的刑事辩护协议,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收取15000元律师费的事实;
4.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退还费用的情况说明、张某某的《情况说明》,证明根旺所退还委托人朱某某15000元律师费的事实。
2017年6月8日,本局依法对根旺所负责人李春雷律师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旺所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根旺所以取保候审成功与否作为条件,对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该行为违反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规定,属于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浙司〔2016〕19号)第二十一项“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涉案金额不足五万元的,给予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
给予根旺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司法厅或者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杭州市司法局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