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若文律师因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虚假材料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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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LGSC1544411441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09年3月15日,李若文与舟山某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担任该公司监督部门法律事务员,直至2015年1月6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7月30日,李若文开始在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为刘律师。2010年11月24日,李若文取得实习合格证明。2010年10月27日,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与李若文签订《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聘请李若文担任该所专职律师。2010年11月,李若文向浙江省司法厅提交律师执业申请许可材料,申请在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执业。2010年12月10日,浙江省司法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申请材料中,李若文隐瞒其在舟山某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伪造个人简历,提供虚假的离职证明材料。在2011至2016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李若文继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并通过律师年度考核与备案。
另查明,2015年底,刘某某、刘某豪(浙江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工作人员)、李若文等人经过协商,决定由刘某某出资,刘某豪负责办理设立申请手续,李若文作为申请人并负责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在杭州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2016年3月30日,刘某某向李若文个人银行帐户转入10万元,李若文当日将该款项汇入浙江尚才律师事务所验资账户作为设立资金。在李若文的配合下,刘某豪办理了浙江尚才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验资、办公场所租赁等手续,并于4月29日向司法行政机关正式提交浙江尚才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申请材料。2016年5月31日,浙江省司法厅作出准予浙江尚才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
浙江尚才律师事务所设立后,刻制并启用了浙江尚才律师事务所公章。刘某豪担任浙江尚才律师事务所内勤,负责该所公章、证件管理,收接案登记,业务拓展等工作。2016年7月,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屠某某到浙江尚才律师事务所从事内勤工作。2016年8月初,屠某某离开浙江尚才律师事务所,并拿走了该所的公章、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证件,至本案调查终结,仍未归还。2016年8月23日,浙江尚才律师事务所以公章被盗为由在《钱江晚报》《青年时报》刊登遗失公告,并刻制启用了新的公章。
【处理情况】
2018年1月29日,杭州市司法局给予李若文律师停止执业八个月的行政处罚(杭司罚决〔2018〕2号)。2018年2月8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给予李若文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发通〔2017〕1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