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忠兴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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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LGSC1544409641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史忠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1月8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判决已执行完毕。
【处理情况】
2018年1月12日,浙江省司法厅根据杭州市司法局《关于移送行政处罚的报告》对史忠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案予以立案调查。浙江省司法厅通过调查查明,潘丽萍因故意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刑初1237号”刑事判决书、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关于移送行政处罚的报告》、浙江省司法厅对史忠兴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2018年2月26日,浙江省司法厅作出了对史忠兴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
附:浙江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史忠兴,男,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310268694。
根据杭州市司法局的报告,本机关于2018年1月12日对史忠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史忠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1月8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判决已执行完毕。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杭州市司法局《关于移送行政处罚的报告》;(2)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关于移送行政处罚的报告》;(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刑初1237号”刑事判决书;(4)本机关对史忠兴的调查(询问)笔录;(5)史忠兴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律师职业信息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史忠兴因故意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本机关于2018年1月23日向史忠兴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司罚先告字〔2018〕第1号)。史忠兴不要求听证,也没有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史忠兴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310268694,该律师执业证书同时注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司法厅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