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财华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LGSC1541995349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6年11月25日,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王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刘财华、赖某某律师担任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约定免费代理。2017年4月案件开庭前,王某某给予刘财华现金3000元,而刘财华未将3000元费用上交律所统一入账。2018年8月2日,刘财华将3000元退还王某某。
【处理情况】
2018年8月3日,金华市司法局根据武义县司法局的报告,对刘财华涉嫌私自收费行为予以立案调查。金华市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刘财华在代理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存在私自收取费用3000元的违法行为,有对当事人王某某和刘财华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案件拟办单和委托代理合同、武义农村商业银行刘财华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据此,2018年11月5日,金华市司法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
附:金华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司律罚决字〔2018〕第6号
当事人:刘财华,男,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199610164512。
根据武义县司法局的报告,本机关于2018年8月3日对刘财华涉嫌私自收费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16年11月25日,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王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刘财华、赖某某律师担任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约定免费代理。2017年4月案件开庭前,王某某给予刘财华现金3000元,而刘财华未将3000元费用上交律所统一入账。2018年8月2日,刘财华将3000元退还王某某。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武义县司法局对刘财华作的调查笔录;(2)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案件拟办单、委托代理合同;(3)金华市司法局对王某某、刘财华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武义农村商业银行刘财华转账凭证;(5)刘财华个人身份及律师执业信息等。
本机关认为,刘财华在代理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私自收费3000元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本机关应当对刘财华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本机关于2018年10月19日向刘财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司律罚先告字〔2018〕第6号)。刘财华未要求听证,也没有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刘财华律师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刘财华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司法厅或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华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