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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小俊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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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LGSC1533178772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6>【案件情况】

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于2018年5月17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闵检纠[2018]监所59号),反映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赖小俊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朱某某时违规将纸、笔给在押被告人朱某某让其书写信件,被看守所工作人员发现后当场制止。

【处理情况】

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于2018年5月21日对海嘉钰律师事务所赖小俊律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赖小俊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朱某某时违规将纸、笔给在押被告人朱某某让其书写信件,被看守所工作人员发现后当场制止。以上事实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闵检纠[2018]监所59号)、赖小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在押被告人朱某某使用赖小俊提供的纸和笔书写的信件、会见笔录(复印件)、《律师违规告知书》、《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赖小俊会见在押被告人朱某某视频、调查组于2018年5月23日制作的赖小俊的调查笔录、沪闵检诉刑诉[2018]279号起诉书、(2018)沪0112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佐证。据此,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做出了对赖小俊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附: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闵司罚决字[ 2018 ]1号  

被处罚人:赖小俊,男,1981年8月1日出生,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13101200610158180。住址:上海市徐汇区罗城路x号x室。  

2018年5月17日本行政机关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闵检纠[2018]监所59号),反映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赖小俊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朱某某时,违规将纸、笔给在押被告人朱某某让其书写信件,被看守所工作人员发现后当场制止。本行政机关于2018年5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审核终结。  

经查明:2018年5月7日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赖小俊律师在闵行区看守所会见在押被告人朱某某时,违规将纸、笔给在押被告人朱某某,让其书写信件,被看守所工作人员发现后当场制止。以上事实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闵检纠[2018]监所59号)、赖小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在押被告人朱某某使用赖小俊提供的纸和笔书写的信件、会见笔录(复印件)、《律师违规告知书》、《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赖小俊会见在押被告人朱某某视频、本行政机关于2018年5月23日制作的赖小俊的调查笔录、沪闵检诉刑诉[2018]279号起诉书、(2018)沪0112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佐证。  

本行政机关认为,赖小俊律师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调查过程中,赖小俊态度诚恳,配合调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18年6月19日向赖小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18年6月19日向赖小俊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18年6月22日赖小俊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同日提出书面听证申请。2018年6月25日本行政机关案件调查部门向本行政机关法制科移送了对赖小俊拟进行行政处罚一案的卷宗材料。2018年7月2日本行政机关法制科向听证申请人赖小俊及案件调查部门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定于2018年7月9日下午2时举行听证会。2018年7月9日上午9时,赖小俊向本行政机关提交撤回听证申请书。2018年7月12日本行政机关法制科向听证申请人赖小俊送达《上海市闵行区司法行政处罚案件终止听证通知书》。  

在陈述和申辩意见中,赖小俊请求对其不予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理由为:1.违法行为发生时,本案已经判决,朱某某也表示不上诉,朱某某书写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不会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没有造成危害结果;2.向朱某某提供纸笔,本意是平抚朱某某不稳定的情绪,同时避免因朱某某口述前后不一致而导致笔录涂改,便于写谈话笔录,没有带出看守所的意图;3.当时会见还未结束,尚在会见笔录上誊写朱某某要交代的家事,只是尚未誊写完,未将朱某某写的家事信件带出看守所;4.此次违法行为属于初犯,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5.一直以来认真负责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多次被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收到多位受援人赠送的锦旗。  

经过复核,本行政机关认为赖小俊提出的“对其不予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要求,不符合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理由如下:1.赖小俊会见在押被告人朱某某时,违规将纸、笔传递给在押被告人朱某某,让其书写信件,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赖小俊的行为既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也没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2.本行政机关在对其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中已经充分考虑到其违法动机、书写内容、一贯表现、诚恳态度以及配合调查等情况。  

综合赖小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赖小俊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赖小俊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本行政机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司法局或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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