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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林律师因违反利益冲突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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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LGSC1533177722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件情况】

2017年3月,蒋某因为遭受家庭暴力,委托正策所律师马永林办理其与丈夫刘某的离婚案件。4月1日,刘某脑梗住院,其与蒋某签订一份婚内协议书,后蒋某撤诉。2018年3月,蒋某以遭遇家暴再次起诉刘某离婚。经向刘某了解,马永林认为蒋某在委托他办案过程中作了虚假陈述,隐瞒重大事实。马永林认为出于维护公序良俗,接受了刘某的委托并在法庭上陈述了以上情况。后被蒋某投诉至本局,马永林对于双方代理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在第二次开庭之前主动与刘某解除代理关系,由另外一名律师代理本案。

【处理情况】

2018年3月,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收到了蒋某投诉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马永林律师存在双方代理的投诉书,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当事人投诉情况属实。有蒋某《授权委托书》、《律师函》、发票复印件、蒋某《谈话笔录》、蒋某委托律师黄晓栋《谈话笔录》、刘某委托《律师函》、发票复印件、马永林《询问笔录》、马永林书写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据此,静安区司法局做出了对马永林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三项有关规定。


附: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静司罚决字〔2018〕第5号  

被处罚人:马永林,男,1946年10月21日出生,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13101200610287155。  

2017年3月,蒋某因为遭受家庭暴力,委托正策所律师马永林办理其与丈夫刘某的离婚案件。4月1日,刘某脑梗住院,其与蒋某签订一份婚内协议书,后蒋某撤诉。2018年3月,蒋某以遭遇家暴再次起诉刘某离婚,经了解,马永林认为蒋某在委托他办案过程中作了虚假陈述,隐瞒重大事实。马永林认为出于维护公序良俗,接受了刘某的委托并在法庭上陈述了以上情况。后被蒋某投诉至本局,马永林对于双方代理的事实供认不韪,并在第二次开庭之前主动与刘某解除代理关系,由另外一名律师代理本案。  

以上实事,有蒋某《授权委托书》、《律师函》、发票复印件、蒋某《谈话笔录》、蒋某委托律师黄某《谈话笔录》、刘某委托《律师函》、发票复印件、马永林《询问笔录》、马永林书写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律师执业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案中,马永林在蒋某与刘某离婚案件中,第一次起诉作为原告蒋某的代理委托人,第二次起诉作为被告刘某的代理委托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据此,对马永林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处罚如下:  

给予马永林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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