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明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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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LGSC1533176769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7年1月俞某某通过堂姐徐某乙介绍向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孙永明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并于同年1月15日转账5万元到孙永明律师个人账户。双方于同年1月16日在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内签订了《委托协议》(编号1019342),《委托书》(编号1027895)。《委托协议》、《委托书》系孙永明律师事前从律所行政人员处获得,孙永明律师与俞某某签订委托协议后,没有向律所报告,也未进行相关登记,律所并不知情,至投诉人投诉前其所收5万元代理费也未打入律所账户。
【处理情况】
2018年1月26日,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收到了俞某某投诉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孙永明律师存在虚假许诺、重复收费、私自收取费用、不开发票的投诉书,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当事人投诉情况属实。有俞某某的投诉信、双方的微信截屏、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刑初274号判决书、俞某某签订《委托协议》(编号1019342)、俞某某签署的《委托书》(编号1027895)、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袁圆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据此,静安区司法局做出了对孙永明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附: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静司罚决字〔2018〕第3号
被处罚人:孙永明,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710600338,上海市袁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经查:投诉人俞某某的丈夫徐某甲因合同诈骗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立案侦查,2017年1月俞某某通过堂姐徐某乙介绍向袁园所孙永明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并于同年1月15日转账5万元到孙永明律师个人账户。双方于同年1月16日在上海市袁园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内签订了《委托协议》(编号1019342),《委托书》(编号1027895)。《委托协议》、《委托书》系孙永明律师事前从律所行政人员处获得,孙永明律师与俞某某签订委托协议后,没有向律所报告,也未进行相关登记,律所并不知情,至投诉人投诉前其所收5万元代理费也未打入律所账户。
以上事实,有俞某某的投诉信、双方的微信截屏、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刑初274号判决书、俞某某签订《委托协议》(编号1019342)、俞某某签署的《委托书》(编号1027895)、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袁园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于2018年4月4日向孙永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孙永明于同年4月4日向本机关放弃答辩。
本机关认为,每一名律师在执业中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自律,抵制各种违背职业道德的利益诱惑,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本案中,孙永明律师在接受俞某某委托后,未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案件登记,也没有将收到的代理费打入律所账户。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构成“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为,应依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机关现依法决定对孙永明律师处罚如下:
给予孙永明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