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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康峰、王晶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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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LGSC1533112955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张康峰、王晶律师于2018年3月21日上午会见闵行区看守所在押人员左某某时,违规将纸、笔给在押人员左某某让其书写信件,被看守所工作人员发现后当场制止。其后,张康峰、王晶律师签署了《律师违规告知书》确认本人的违规行为。

【处理情况】

2018年4月13日,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收到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沪闵检纠〔2018〕监所40号)称,上海法线律师事务所张康峰、王晶律师于2018年3月21日上午会见闵行区看守所在押人员左某某时,违规将纸、笔给在押人员左某某让其书写信件。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张康峰、王晶律师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闵检纠〔2018〕监所40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在押人员左某某书写的信件、《律师违规告知书》、黄浦区司法局2018年4月19日制作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张康峰、王晶本人也对该违法行为予以承认。据此,黄浦区司法局做出了对张康峰、王晶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有关内容。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附: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黄司罚决〔2018〕3号

被处罚人:张康峰,男,1973年11月20日生,上海法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010815677,单位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x号x室。

王晶,女,1979年4月10日生,上海法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1532704,单位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x号x室。

本机关在查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张康峰、王晶的纠正违法过程中发现张康峰、王晶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经查,张康峰、王晶律师在上海法线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于2018年3月21日上午会见闵行区看守所在押人员左某某时,违规将纸、笔给在押人员左某某让其书写信件。

上述事实,由: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闵检纠〔2018〕监所40号);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3、在押人员左某某书写的信件;4、《律师违规告知书》;5、黄浦区司法局2018年4月19日制作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张康峰、王晶本人也对该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4月26日向张康峰、王晶律师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康峰、王晶律师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传递物品、文件。张康峰、王晶律师于2018年3月21日上午会见闵行区看守所在押人员左某某时,违规将纸、笔给在押人员左某某让其书写信件,被看守所工作人员发现后当场制止。其后,张康峰、王晶律师签署了《律师违规告知书》确认本人的违规行为。张康峰、王晶律师在会见中私自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张康峰、王晶律师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减轻处罚,决定处罚如下:

给予当事人张康峰、王晶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司法局或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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