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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卫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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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LGSC1533111622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侯卫律师在担任犯罪嫌疑人柳某的辩护人期间,于2018年4月17日下午在金山区看守所会见了在押人员柳某,并违反规定将在押犯罪嫌疑人柳某向其传递的纸条携带出所。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侯卫律师主动交代了未被发现的在当日会见中曾给在押犯罪嫌疑人柳某看柳妻写的字条的情况。

【处理情况】

2018年4月27日,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收到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沪金检执检纠违〔2018〕9号)称,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侯卫律师于2018年4月17日下午会见金山区看守所在押人员柳某时,违反规定将在押人员柳某向其传递的纸条携带出所。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侯卫律师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金检执检纠违〔2018〕9号)、会见视频截图、会见视频录像,侯卫律师提交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委托书、传递的纸条、信件原件及本机关两次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侯卫本人也对该违法行为予以承认。据此,黄浦区司法局做出了对侯卫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有关内容。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附: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黄司罚决〔2018〕4号  

被处罚人:侯卫,男,1963年2月,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101200310358551,单位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x号x楼。  

根据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侯卫律师涉嫌违反会见规定一案,本机关于2018年5月4日立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2018年4月,在押犯罪嫌疑人柳某的妻子曹某聘请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卫为柳某的辩护人。2018年4月17日下午,侯卫律师在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会见过程中,违反规定将在押犯罪嫌疑人柳某向其传递的纸条携带出所。后该行为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在金山区看守所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并向本机关寄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本机立案调查中,侯卫律师主动交代《纠正违法通知书》没有提及的其在当日会见中曾给在押犯罪嫌疑人柳某看了柳妻写的字条。  

上述事实,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沪金检执检纠违〔2018〕9号《纠正违法通知书》、会见视频截图、会见视频录像,侯卫律师提交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委托书、传递的纸条、信件原件,本机关两次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18年5月24日本机关向侯卫律师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侯卫律师未申请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监管场所规定、不得有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侯卫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为在押犯罪嫌疑人传递纸条、传递信件,违反了监管场所的规定,属于违法执业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鉴于侯卫律师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在《纠正违法通知书》没有发现的情况下,主动向本机关交代向在押犯罪嫌疑人柳某传递信件后收回的行为,认错悔错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给予当事人侯卫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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