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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明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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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LGSC1530173961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殷明律师系金山区看守所在押人员李某的辩护人。2018年4月20日11时05分许,殷明在会见李某时,违反规定将其书写的纸条携带出所。

【处理情况】

2018年5月9日,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收到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金检执检纠违〔2018〕10号),反映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明在会见金山区看守所在押人员李某时,违反规定将其书写的纸条携带出所。经调查,情况属实。有金山区司法局2018年5月14日制作的《对殷明的询问笔录》、金山人民检察院2018年4月24制作的《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调查笔录》、李某书写并由殷明携带出金山看守所的纸条、金山看守所视频截图和《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金检执检纠违〔2018〕10号)等证据证明。据此,金山区司法局依法做出了对殷明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等有关法律、法规。


附: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金司罚决〔2018〕1号  

被处罚人:殷明,男,1979年8月9日生,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810779025,单位地址:金山区金山大道x号x楼。  

经本局调查,确认殷明于2018年4月20日11时05分许,在会见金山区看守所在押人员李某时,违反规定将其书写的纸条携带出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金山区司法局2018年5月14日制作的《对殷明的询问笔录》;2.金山人民检察院2018年4月24制作的《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调查笔录》;3.李某书写并由殷明携带出金山看守所的纸条;4.金山区看守所视频截图;5.《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金检执检纠违〔2018〕10号)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于2018年6月6日向殷明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殷明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殷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可减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给予殷明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司法局或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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