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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锡新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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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LGSC153017293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秦锡新于2017年6月接受夏某某委托,作为夏某某与江苏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未与夏某某签订聘请律师合同。2017年7月8日,秦锡新与夏某某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夏某某向秦锡新预付人民币13000元代理费,判决金额超出人民币70000元部分按照10%收取代理费,待执行到位后多退少补。秦锡新收取人民币13000元后,只将人民币2000元交至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由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开具了发票。2017年12月6日该案再次开庭,秦锡新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法院按夏某某撤诉处理。

【处理情况】

2018年1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收到夏某某反映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秦锡新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等问题的投诉信,于2018年1月22日向投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经初查符合立案要求,于2018年2月27日正式立案调查。经立案调查查明,投诉人反映秦锡新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属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2018年1月23日对秦锡新的调查笔录;2、2018年1月23日对夏某的调查笔录;3、2018年3月1日对张坚刚的调查笔录;4、2017年6月28日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向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出具的律所函;5、2017年6月28日夏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6、2017年6月29日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收取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的发票;7、2017年7月8日秦锡新与夏某签订的《协议书》;8、2017年7月8日秦锡新与夏某微信聊天记录;9、南通市通州区法院《传票》和《送达回证》;10、南通市通州区法院(2017)苏0612民初4833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法律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3月7日向秦锡新送达了《听证告知书》,秦锡新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权利。据此,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做出了对秦锡新律师给予警告并罚款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附: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普司罚决字[2018]第1号  

当事人:秦锡新,男,1962年4月1日出生,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101199110810869,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八角亭x号x室。

经查,秦锡新于2017年6月接受夏某委托,作为夏某与江苏通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以下简称“该案”)的诉讼代理人,未与夏某签订聘请律师合同。2017年7月8日,秦锡新与夏某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夏某向秦锡新预付人民币13000元代理费,判决金额超出人民币70000元部分按照10%收取代理费,待执行到位后多退少补。秦锡新收取人民币13000元后,只将人民币2000元交至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由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开具了发票。2017年12月6日该案再次开庭,秦锡新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法院按夏某撤诉处理。  

以上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1、2018年1月23日对秦锡新的调查笔录;2、2018年1月23日对夏某的调查笔录;3、2018年3月1日对张某的调查笔录;4、2017年6月28日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向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出具的律所函;5、2017年6月28日夏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6、2017年6月29日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收取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的发票;7、2017年7月8日秦锡新与夏某签订的《协议书》;8、2017年7月8日秦锡新与夏某微信聊天记录;9、南通市通州区法院《传票》和《送达回证》;10、南通市通州区法院(2017)苏0612民初4833号《民事裁定书》。  

依据法律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3月7日向秦锡新送达了听证告知书,秦锡新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秦锡新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秦锡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8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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