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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律师因违反利益冲突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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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LGSC1530172348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况】

2016年9月,犯罪嫌疑人杨某之妻与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案件委托协议》,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涛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杨某、杨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张涛律师于2016年9月28日在浙江省安吉县看守所分别会见了杨某、杨某某。

【处理情况】

经我局调查查明,2016年9月,杨某与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杨某之妻与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案件委托协议》,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涛律师担任杨某与杨某某的辩护人。张涛律师于2016年9月28日下午在安吉县看守所分别会见了杨某与杨某某。目前,因不够刑事处罚,安吉县公安局已终止了对杨某的刑事侦查。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与杨某之妻已解除了委托手续,并退还了全部律师服务费。有《刑事案件委托协议》(复印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复印件)、《解除委托协议》(复印件)、安吉县公安局拘留通知书(复印件)、安吉县公安局终止侦查决定书(复印件)、律师费发票(复印件)、退款收据(复印件)、张涛调查笔录、晏某某调查笔录、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情况汇报、张涛律师个人自查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我局认为,张涛律师的行为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张涛律师能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且认错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还全额律师费,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张涛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附: 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长司罚决〔2017〕第1号  

被处罚人:张涛,男,1984年12月出生,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010685293。  

经查,2016年9月,杨某与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杨某之妻与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案件委托协议》,根据委托协议约定,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涛律师担任杨某与杨某某的辩护人,委托期限至公安侦查结束止,杨某之妻并支付了律师服务费合计3000元。接受委托后,张涛律师于9月28日下午在安吉县看守所分别会见了杨某与杨某某。目前,因不够刑事处罚,安吉县公安局已终止了对杨某的刑事侦查。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与杨某之妻已解除了委托手续,并退还了全部律师服务费。杨某之妻另行委托当地律师处理杨某某的案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刑事案件委托协议》2份;2、委托书2份;3、律师费发票2份;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5、解除委托协议2份;6、退款收据2份;7、安吉县公安局拘留通知书2份;8、安吉县公安局终止侦查决定书;9、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晏某某、张涛);10、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情况汇报;11、张涛律师个人自查报告。  

我局认为,张涛律师的行为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张涛律师能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且认错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还全额律师费,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张涛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宁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投诉处理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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