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升律师因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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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LGSC1530171792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7年9月29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诉被告双流县兴华丰明洋酒水经营部、腾某某、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升作为被告腾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未经被告腾某某同意,自主决定拒绝继续为被告腾某某代理。该行为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以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为由,通报至上海市司法局。
【处理情况】
2018年2月11日,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收到上海市司法局转办的投诉情况,投诉单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反映陈海升在庭审过程中未经被委托代理人腾某某同意,自主决定拒绝继续为被告腾某某代理。宝山区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反映的情况属实。该案有《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关于对陈海升律师违规代理案件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建议》、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双流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复印件)、《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函》(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聘用律师合同》(复印件)、《情况说明》、陈海升律师本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双流区人民法院质证笔录》、2018年3月9日宝山区司法局制作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据此,宝山区司法局给予陈海升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附: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宝司罚〔2018〕1号
被处罚人:陈海升,男,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证书号:13101199710332320。住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一段x号x栋x单元x楼x号。
根据上海市司法局转来的《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关于对陈海升律师违规代理案件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建议》,本局于2018年3月9日对陈海升律师违规代理案件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在原告张某诉被告双流县某酒水经营部、腾某、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陈海升律师作为被告腾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未经被告腾某同意,自主决定拒绝继续为被告腾某代理。
我局认为,陈海升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事实具体有《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关于对陈海升律师违规代理案件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建议》、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双流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复印件)、《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函》(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聘用律师合同》(复印件)、《情况说明》、陈海升律师本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双流区人民法院质证笔录》、2018年3月9日宝山区司法局制作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3月23日向陈海升律师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陈海升律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我局认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陈海升律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现我局依法决定,给予陈海升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司法局或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