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前律师因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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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LGSC152989109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蔡明前律师自2002年9月以来为苍南县龙港镇第十四中学事业编制在编在职中学教师。2011年蔡明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2年8月,蔡明前向浙江省司法厅申请在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专职律师执业。2012年9月8日,浙江省司法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浙司许律决字﹝2012﹞02020号),并向蔡明前颁发了律师执业证书。在申请材料中,蔡明前伪造简历,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隐瞒其系苍南县龙港镇第十四中学事业编制在编在职中学教师的事实。为应对律师年度考核,从2013年3月开始,蔡明前隐瞒其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情况,通过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另行办理了社会保险。在2014至2016年度律师年度考核中,蔡明前继续隐瞒真实情况,通过了年度考核、备案。
【处理情况】
温州市司法局于2017年12月11日对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明前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案予以立案调查。温州市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相关事实属实,有苍南县教育局关于蔡明前组织人事情况的证明材料、苍南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个人缴费档案、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苍南县在职人员参保花名册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2018年1月29日,温州司法局作出对蔡明前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浙江省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浙司〔2016〕19号)第十二项等相关规定。
附:温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司罚决字(2018)第7号
当事人:蔡明前,男,群众,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3201210985302。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投诉举报事项转办通知单》(浙司投﹝2016﹞130号),蔡明前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案,本局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自2002年9月以来,蔡明前为苍南县龙港镇第十四中学事业编制在编在职中学教师。2011年蔡明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号:A201033*******。2012年8月,蔡明前向浙江省司法厅申请在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专职律师执业,提交了《律师执业登记表》、苍南县金乡镇人民政府《证明》、苍南县成功印业有限公司《离职证明》等申请材料。2012年9月8日,浙江省司法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浙司许律决字﹝2012﹞02020号),并向蔡明前颁发了律师执业证书,证号:13303201210985302。2013年6月13日,蔡明前从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转至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在申请材料中,蔡明前伪造简历,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隐瞒其系苍南县龙港镇第十四中学事业编制在编在职中学教师的事实。为应对律师年度考核,从2013年3月开始,蔡明前隐瞒其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情况,通过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另行办理了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号03032719**********。在2014至2016年度律师年度考核中,蔡明前继续隐瞒真实情况,通过了年度考核、备案。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浙江省司法厅《投诉举报事项转办通知单》及相关举报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2.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证明蔡明前的律师身份;
3.苍南县教育局关于蔡明前组织人事情况的证明材料,证明蔡明前从2002年9月至今,是苍南县龙港镇第十四中学事业编制在编在职中学教师的事实;
4.蔡明前的执业申请许可材料、浙江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温州市司法局调查(询问)笔录、温州市司法局辨认笔录、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证明蔡明前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决定和律师执业证书的事实;
5.苍南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个人缴费档案、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苍南县在职人员参保花名册、蔡明前的律师年度考核材料、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温州市司法局调查(询问)笔录、温州市司法局辨认笔录,证明蔡明前继续在律师年度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事实。
2018年1月11日,本局依法向蔡明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蔡明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不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蔡明前身为国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明知其不符合专职律师申请条件,为实现其非法执业的目的,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形式,骗取律师执业许可,并在之后的律师年度考核中继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其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的规定。蔡明前实施了一系列造假和弄虚作假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本案中,蔡明前没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八十条第(三)项“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二)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时,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的”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浙司〔2009〕172号)第十四条“适用停止执业、停业整顿处罚的,在法定幅度内违法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的,一般按最高期限与最低期限的中间值进行处罚;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高于中间值处罚;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低于中间值处罚;具有减轻情节的,应当低于法定最低期限处罚。”、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浙司〔2016〕19号)第十二项“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本局决定:
给予蔡明前律师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蔡明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律师执业证缴存至苍南县司法局。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司法厅或者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温州市司法局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