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律师邱圣杰违规会见被羁押委托人受到行业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纪律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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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LGSC152784321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7年9月29日10时33分许,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邱圣杰律师在嘉兴市看守所3号会见室会见在押人员谭某时,收到在押人员张某女朋友的两条文字微信和一条语音微信。该微信语音内容与案件无关。当时,邱圣杰律师的同事,律师王某正在6号会见室会见在押人员张某,邱圣杰律师与王某律师都担任在押人员张某的辩护人。邱圣杰就将谭某单独留置在会见室,前往6号会见室并将手机微信语音播放给在押人员张某听,正好看守所民警路过当即予以制止。
【处理情况】
本会于2017年10月23日收到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嘉检监所建(2017)第10号)。同月25日,本会立案受理。
嘉兴市律师协会认为:邱圣杰律师在嘉兴市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谭某时,将谭某单独留置在3号会见室,然后前往6号会见室将在押人员张某女朋友手机微信播放给张某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有关规定。鉴于邱圣杰律师在被民警及时制止后,随即改正,认错态度诚恳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属于初次违规。可减轻处分。
为此,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邱圣杰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附:
处分决定书
嘉律处决字(2018)第01号
被处分人:邱圣杰,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码:13304201410289411。
2017年10月23日,本会收到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嘉检监所建(2017)10号《检察建议书》,反映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邱圣杰律师在2017年9月29日上午10时33分许在嘉兴市看守所3号会见室会见在押人员谭某时,将谭某单独留置在会见室,然后前往6号会见室,将在押人员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女朋友手机微信播放给张某听,建议本会进行必要的惩戒教育。
本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于2017年10月25日决定立案调查,并向邱圣杰律师送达了立案通知书。同时委派两名委员组成调查组,对本案进行了调查。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立案后,邱圣杰律师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会提交《陈述书》和《检讨书》,承认其将在押人员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女朋友手机微信语音播放给张某听的事实,并作出了诚恳的反省和深刻的检讨。
经本案调查组查明的事实如下:
1.邱圣杰律师为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为13304201410289411,系嘉兴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
2.2017年9月29日上午,邱圣杰律师在嘉兴市看守所3号会见室会见在押人员谭某时,收到6号会见室在押人员张某女朋友的两条文字微信和一条语音微信,内容为:前两天寄给张某的衣服是否已收到?张某最近为何信也不写?其现在的住址已变更。10时33分许,邱圣杰律师将会见的在押人员谭某单独留置,前往6号会见室,告知在押人员张某该微信内容,告知时,先向张某讲了前两条文字微信内容,因对第三条语音微信内容没有记起来,就随手打开了这条语音微信,两次身体前倾将手机伸向看守室栅栏处,让在押人员张某直接听取。此时,正好看守所民警路过会见室并发现,当即予以制止。
3.另经本会调查,邱圣杰律师自执业以来,尚无其他投诉记录、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邱圣杰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证号:13304201410289411。
2.嘉检监所建(2017)第10号《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原件一份。
3.嘉兴市看守所《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在押人员张某《谈话情况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4.看守所会见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5.邱圣杰律师《陈述书》、《检讨书》原件各一份。
6.2017年11月9日,调查员居某、高某对邱圣杰律师所做《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一份。
2017年12月1日,本会书面告知邱圣杰律师调查结论及拟处分情况,并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及听证申请期限。邱圣杰律师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2017年12月22日,本会召开听证会,听取了调查人员及邱圣杰律师的陈述和申辩,并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形成了听证评议报告。本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听取了调查终结报告并审阅了听证评议报告。
本会认为,邱圣杰律师在嘉兴市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谭某时,将谭某单独留置在3号会见室,然后前往6号会见室将在押人员张某女朋友手机微信播放给张某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有关规定,属于会见结束后未及时告知看守所的监管人员,会见过程中传递文件、书信的违规行为,应予处分。
同时,考虑到邱圣杰律师在被民警及时制止后,随即改正,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其属于初次违规,在向其发出立案通知书后提交了《陈述书》和《检讨书》,承认违规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因此可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对邱圣杰律师予以减轻处分。
综上,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处分依据,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过本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讨论并表决,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中止邱圣杰律师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嘉兴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