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律师尹先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受到行业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纪律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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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LGSC1527843307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尹先标,中共党员,1997年8月至2011年9月在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工作,2011年9月至2014年11月在中国农业银行仙居县支行工作(行长),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海市支行工作(行长),2015年10月至2017年4月在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工作,2007年11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8年9月,尹先标作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向浙江省司法厅提交律师执业许可材料,申请专职律师。2008年9月5日,首次获取专职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310200810750751。2017年3月份,被处分人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向台州市司法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工作的事实。2017年3月28日,浙江省司法厅作出《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同年4月7日,尹先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解除劳动合同,成为专职律师。另查明,尹先标自2008年9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之后,一直没有进行律师执业活动。
【处理情况】
2017年12月12日,台州市司法局对尹先标的上述行为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台州市律协认为:尹先标在2008年9月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其中国农业银行台州支行工作人员身份,并领取专职律师执业证;2017年3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变更执业机构时,被发现。依据浙司函[2017]136号关于对苍南县部份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从事律师执业等违法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鉴于尹先标领取律师执业证后,一直未从事律师执业,且于2017年4月份与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辞职,已经符合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条件,积极主动改正错误,有从轻处分情节。
现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的规定,本会决定:
给予尹先标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相应于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期限。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十八条之规定。
附:
行业处分决定书
台律协处字[2018]第1号
被处分人:尹先标,男,1971年11月出生,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10200810750751。
根据有关规定,本会对尹先标涉嫌“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一案予以立案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告知被处分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回避等权利。在本案审理阶段,尹先标既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和评议终结。
经查明,尹先标,中共党员,1997年8月至2011年9月在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工作,2011年9月至2014年11月在中国农业银行仙居县支行工作(行长),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海市支行工作(行长),2015年10月至2017年4月在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工作,2007年11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8年9月,尹先标作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向浙江省司法厅提交律师执业许可材料,申请专职律师。2008年9月5日,首次获取专职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310200810750751。2017年3月份,被处分人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向台州市司法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工作的事实。2017年3月28日,浙江省司法厅作出《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同年4月7日,尹先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解除劳动合同,成为专职律师。另查明,尹先标自2008年9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之后,一直没有从事律师执业。
2017年12月12日,台州市司法局对尹先标的上述行为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关于对尹先标申领律师执业证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平台人员基本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国农业银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台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蒋志虎、尹先标笔录等。
本会认为:尹先标在2008年9月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其中国农业银行台州支行工作人员身份,并领取专职律师执业证;2017年3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变更执业机构时,被发现。依据浙司函[2017]136号关于对苍南县部份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从事律师执业等违法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鉴于尹先标领取律师执业证后,一直未从事律师执业,且于2017年4月份与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辞职,已经符合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条件,积极主动改正错误,有从轻处分情节。
现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的规定,本会决定:
给予尹先标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相应于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期限。
尹先标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台州市律师协会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