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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李爱军律师私自挪用当事人赔偿款受到行业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纪律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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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LGSC1527843806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浙江瓯祁律师事务所李爱军律师于2017年5月在收到其委托人(案件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和多余诉讼费后,未及时向当事人移交,反而私自挪用,于2017年8月8日经当事人多次催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分多次还清款项。

【处理情况】

2017年8月28日收到瓯海区司法局向本会移送有关投诉人王某诉浙江瓯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爱军的案件材料,反映李爱军有“私自挪用当事人赔偿款”的问题。本会于9月5日对李爱军律师“涉嫌私自挪用当事人赔偿款”一案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11月27日,本会向李爱军律师发出行业处分事先告知书,李爱军律师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温州市律协认为:律师执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李爱军律师在浙江瓯祁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执业期间,私自挪用当事人赔偿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六)项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发通〔2017〕1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李爱军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六)项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的规定。                                               

附:      

处分决定书

温律协处字(2017)第5号

被处分人:李爱军,男,1968年10月出生,浙江瓯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码:13303200610769262。

根据有关规定,我会对李爱军涉嫌“私自挪用当事人赔偿款”一案予以立案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回避等权利。在本案审理阶段,当事人李爱军既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和评议终结。

现已查明:李爱军系王某诉吴某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该案经瓯海区人民法院调解于2017年5月10日结案。根据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304民初202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方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07754.4元,瓯海区人民法院退还多余诉讼费3338.5元。前述两笔款项均由李爱军代收代管。但李爱军在收到前述款项后,并未及时向当事人移交,反而私自挪用。后经当事人催讨,李爱军分别于2017年7月1日、7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归还80000元、10000元。7月3日,李爱军向当事人出具一张欠条,承认尚未归还当事人21093元,承诺于7月13日前付清,另加利息500元。李爱军于7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还款6000元,7月底通过银行转账还款5000元,余款10593元(包括李爱军承诺的500元利息)仍未退还。在瓯海区司法局于8月1日受理当事人投诉后,经瓯海区司法局责令,余款于2017年8月8日退还完毕。

以上事实,有瓯海区司法局作出的《移送调查建议书》、《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书》及律师费发票、(2017)浙0304民初2021号《民事调解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欠条、温州市律师协会《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我会认为:李爱军在代收代管当事人所有的款项期间私自挪用当事人款项的行为属实,李爱军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的违规行为成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且李爱军是在当事人多次催讨下仅偿还部分款项,直到当事人向瓯海区司法局投诉后,并在瓯海区司法局责令其归还挪用款项的情形下,才最终向当事人全额归还全部挪用款。鉴于挪用款为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赔偿款,此行为损害了弱势群体权益,性质较为恶劣。另外,李爱军作为浙江瓯祁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对律所人员、收费管理混乱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综上,李爱军挪用当事人赔偿款数额较大,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鉴于李爱军在本案中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查处理工作,认错态度较好,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发通〔2017〕1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从轻处分。

现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发通〔2017〕1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给予李爱军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纪律处分。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相应于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期限。

当事人李爱军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温州市律师协会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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