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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曾永土律师违规会见被羁押委托人受到行业协会中止会员资格纪律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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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LGSC1527843081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7年11月8日,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与陈某(在押犯罪嫌疑人陈某父亲)签订委托合同,指派曾永土律师担任陈国财涉嫌网络诈骗一案的辩护人。曾永土律师分别于11月8日、27日两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陈某。在第二次会见时,曾永土律师未经看守所同意,将事先由自己誊抄好的陈某的信件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陈某阅看,又将陈某当场书写的家信带出看守所传递给陈某阅看。这两封信件内容与案件无关,后由海盐县检察院予以查扣。

【处理情况】

金华市司法局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调查,并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金司律罚决字(2017)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曾永土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律协认为:曾永土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为在押犯罪嫌疑人传递书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其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曾永土律师认错态度诚恳、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可从轻、减轻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曾永土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相应于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期限。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附:        

处分决定书

金律处决字〔2018〕1号

被处分人:曾永土,男,1952年2月出生,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码1330XXXXX。系本会个人会员。

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曾永土律师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涉嫌违规会见一案,金华市司法局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调查,并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金司律罚决字(2017)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曾永土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经查:2017年11月8日,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与陈某(在押犯罪嫌疑人陈某父亲)签订委托合同,指派曾永土律师担任陈某涉嫌网络诈骗一案的辩护人。曾永土律师分别于11月8日、27日两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陈某。在第二次会见时,曾永土律师未经看守所同意,将事先由自己誊抄好的陈某的信件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陈某阅看,又将陈某当场书写的家信带出看守所传递给陈某阅看。这两封信件内容与案件无关,后由海盐县检察院予以查扣。在海盐县检察院对曾永土律师做谈话笔录过程中,曾永土律师对传递信件的行为认识到错误,并表示改正。在金华市司法局立案调查过程中,曾永土律师深刻剖析了原因及教训,递交了书面检讨。

以上事实认定有:海盐县看守所律师会见台账、海盐县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海盐县检察院对陈某的谈话笔录、海盐县检察院对曾永土律师的谈话笔录、两封信件的复印件及海盐县检察院对两封信件的扣押清单、金华市司法局对曾永土律师的调查笔录以及曾永土律师递交的悔过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会认为:曾永土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为在押犯罪嫌疑人传递书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其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曾永土律师认错态度诚恳、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可从轻、减轻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曾永土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相应于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期限。

曾永土律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金华市律师协会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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