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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律师童小明违规会见被羁押委托人受到行业协会中止会员权利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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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LGSC1527843755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7年4月19日下午,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童小明在龙游县看守所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陈某。在会见过程中,经被告人陈某要求,童小明将装有香烟的烟盒交给被告人陈某,陈某在会见时吸食1支并将其余香烟连同烟盒带入监室,后被看守所工作人员发现并收缴。

【处理情况】

2017年4月26日,龙游县司法局收到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后,经初步调查将该案移送至衢州市律师协会处理。衢州律协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调查。2018年1月15日,衢州律协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童小明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发通〔2017〕1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附:

处分决定书

衢律处决字(2018)第01号

被处分人:童小明,男,身份证号:3325XXXXXXXXXXXXXX,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3308201110780223。

关于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童小明“在会见在押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传递物品(香烟)”一案,本会于2017年10月19日撤销衢律处决字(2017)第02号行业处分决定书,对该案进行重新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向被处分人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被处分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评议终结。

经查明,2017年4月19日下午,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童小明在龙游县看守所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陈某。在会见过程中,经被告人陈某要求,童小明将装有香烟的烟盒交给被告人陈某,陈某在会见时吸食1支并将其余香烟连同烟盒带入监室,后被看守所工作人员发现并收缴。

以上事实,有龙游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龙检监建字〔2017〕01号),龙游县看守所会见监控录像,龙游县司法局《调查(询问)笔录》,龙游县看守所对包某、陈某的《谈话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会认为:童小明在会见过程中,违反规定向被告人传递物品(香烟),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发通〔2017〕51号)第二十六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等相关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发通〔2017〕14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三十五条“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等相关规定,本会决定:

给予童小明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童小明律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衢州市律师协会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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