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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律师叶伟荣违规会见被羁押委托人受到行业协会中止会员权利案

  • 案例时间:2018-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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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LGSC1527843931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叶伟荣律师于2017年7月28日在兰溪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邵某时,曾四次递给犯罪嫌疑人香烟,其中犯罪嫌疑人邵某当场吸食了四支香烟。犯罪嫌疑人绍某离开会见室后,兰溪看守所协警对邵某例行人身检查时,从其身上查获10支香烟。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7日向金华市律协投诉叶伟荣律师在兰溪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邵某过程中,违规向其提供违禁品香烟,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叶伟荣律师对于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投诉的事实无异议,并且事后向市律协作出了书面检讨书。金华市律协于2017年8月27日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并向被调查会员叶伟荣进行了调查核实,叶伟荣律师进行了陈诉申辩。2017年10月26日,金华市律协向叶伟荣律师发出行业处分事先告知书,叶伟荣律师表示放弃听证,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处理情况】

金华市律协认为:律师执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叶伟荣律师在执业期间,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向其提供违禁品香烟,该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案件发生后,叶伟荣律师向本会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依规可减轻处罚。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六)项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叶伟荣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纪律处分。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相应于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期限。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六)项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的规定。    

附:                                                       处分决定书

金律协处字﹝2017﹞第4号

投诉人: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调查会员:叶伟荣,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0910778994。

投诉人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7日向金华市律协投诉叶伟荣律师在兰溪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邵某过程中,违规向其提供违禁品香烟,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被调查会员叶伟荣的答辩意见:对于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投诉的事实无异议,并且事后已向市律协作出了书面检讨书。

本会于2017年8月27日对叶伟荣律师“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一案予以立案调查。之后,本协会向被调查会员叶伟荣进行了调查核实,叶伟荣律师进行了陈诉申辩,但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叶伟荣律师于2017年7月28日在兰溪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邵某时,曾四次递给犯罪嫌疑人香烟,其中犯罪嫌疑人邵某当场吸食了四支香烟。犯罪嫌疑人绍某离开会见室后,兰溪看守所协警对邵某例行检查人身时,从其身上查获10支香烟。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2.《在押人员基本信息表》;

3.《律师会见台账》;

4.兰溪市看守所《说明》;

5.现场照片、视频;

6.《调查笔录》;

7.叶伟荣《个人违纪检讨书》。

本协会认为叶伟荣律师在执业期间,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向其提供违禁品香烟,该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规定。案件发生后,叶伟荣律师向本会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依规可减轻处罚。

本协会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六)项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叶伟荣律师的违规执业行为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叶伟荣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纪律处分。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相应于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期限。

叶伟荣律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以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金华市律师协会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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