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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律师曹健私自收案收费受到律师协会公开谴责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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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LGSC1527843609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4年4月8日,投诉人董某之子董某某与代理人吕某某到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与曹健律师洽谈代理事宜。经过双方协商,签订了《委托协议书》,约定由曹健在董某与甄某某、高某等人侵权纠纷中,代理董某向公安机关立案。约定风险收费10000元,分两次交纳。该协议由董某某代董某签字,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没有加盖公章,亦没有进行收案登记。协议签订当日,董某某代董某交给曹健3000元代理费,2014年4月17日吕某某代董某交给曹健7000元代理费。上述两笔合计10000元代理费,曹健没有交律师事务所入账。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对曹健接受委托并签订委托协议以及收取代理费事宜不知情。2014年5月3日,董某要求与曹健解除委托关系,经双方协商,曹健将所收10000元代理费及董某方提供的证据退还给董某之子董某某。

【处理情况】

唐山市律协接受投诉后,由纪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调查和研究,认定曹健律师在暂缓考核期间,接受委托办理案件,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存在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的违规行为。在纪律委员会调查期间,曹健不如实陈述事实,对自身的错误认识不深刻。曹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要求,损害了律师形象。决定给予曹健律师公开谴责的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九)项。

  附:                                                          处分决定书

唐律协纪决[2014]2号

被处分人:曹健,男,1971年生,现住唐山市路北区,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

执业证号:11302200010899418。

案件来源及投诉人诉求:投诉人董某向唐山市律师协会投诉称,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健在代理其因他人侵权向公安机关立案过程中,在明知不能承办案件的情况下,仍然私自收案、收费;要求对曹健予以处罚,要求曹健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基本事实:2014年4月8日,投诉人之子董某某与代理人吕某某到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与曹健律师洽谈代理事宜,按照双方协商签订了《委托协议书》,约定由曹健代理董某与甄某某、高占等人侵权纠纷中,代理董某向公安机关立案。约定风险收费10000元,分两次交纳。该协议由董某某代董某签字,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没有加盖公章,亦没有进行收案登记。协议签订当日,董某某代董某交给曹健3000元代理费,2014年4月17日吕某某代董某交给曹健7000元代理费。上述两笔合计10000元代理费,曹健没有交律师事务所入账。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对曹健接受委托并签订委托协议以及收取代理费事宜不知情。2014年5月3日,董某要求与曹健解除委托关系,经双方协商,曹健将所收10000元代理费及董某方提供的证据退还给董某之子董某某。

另查明,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于2014年3月25日办理年度考核,曹健律师因有未解决的投诉事项而暂缓考核。

相关证据:1.投诉人的投诉材料及陈述;2.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报告;3.曹健律师的陈述;4.董某某与曹健签署的《委托协议书》;5.董某某书写的退费收条;6.曹健律师执业证。

曹健律师违规行为的认定:唐山市律协接受投诉后,由纪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调查和研究,邀请双方到会进行了陈述。经研究,认定曹健律师在暂缓考核期间,接受委托办理案件,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存在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的违规行为。在纪律委员会调查期间,不如实陈述事实,对自身的错误认识不深刻。曹健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要求,损害了律师形象,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曹健律师公开谴责的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申请。

唐山市律师协会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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