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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董伟触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受到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案

  • 案例时间:2018-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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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LGSC1527842542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3年7月22日,董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经生效。2014年12月31日,上海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董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处理情况】

2015年2月1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收到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司律罚(2014)4号),处罚内容为“给予董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15年4月3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此案决定立案。上海市律师协会认为:董伟因犯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并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应予取消会员资格。同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了对董伟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三条。

附                                                            处分决定书

沪律纪案(2015)第029号

被处分人:董伟,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执业证编号:13101199610514914

2015年2月12日,本会收到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司律罚(2014)4号),处罚内容为“给予董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15年4月3日,本会纪律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此案决定立案;同日,本会纪律委员会作出了对董伟的处分决定。

经调查查明,2013年7月22日,董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经生效。2014年12月31日,上海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董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刑初字第730号刑事判决书(副本)、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司律罚(2014)4号)证明。

本会认为,董伟因犯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并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应予取消会员资格。现决定如下:

给予董伟取消会员资格纪律处分。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本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会申请复查。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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