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周海燕因私自收案收费被以诈骗罪刑事处罚受到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案
- 案例时间:2018-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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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LGSC1527842718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4年2月24日,周海燕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周海燕提起上诉。同年4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生效。2014年12月31日,上海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周海燕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处理情况】
2015年2月1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收到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司律罚(2014)2号),处罚内容为“给予周海燕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15年4月3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此案决定立案。上海市律师协会认为:周海燕的行为构成私自收案、未尽职代理,决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同时,周海燕因犯诈骗罪受到刑事处罚,并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也应取消会员资格。同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了对周海燕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附: 处分决定书
被处分人:周海燕,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投诉及处理
投诉人称,投诉人分别于2010年3月、4月委托被投诉人办理投诉人与广西钦州某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扣押实习船员证书纠纷以及投诉人妻儿与上海某文教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合同纠纷。办理委托事宜时,周海燕未与投诉人签订《律师聘请合同》,收取费用后也未开具发票。委托后,周海燕向某文教服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但之后未参加庭审。此后,周海燕在未经投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撤回起诉,导致投诉人经济损失。
事发后,投诉人多次与周海燕沟通解决该事宜,但周海燕律师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及诚信,多次承诺对投诉人进行赔偿,事实上,其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托,至今未做任何赔偿。此后,投诉人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反应情况,但是,不仅未能解决该事宜,相反,该所在明知投诉人与周海燕之间有委托代理纠纷的情况下,另行指派律师与投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实质是在故意拖延时间。
被投诉人辩称,被投诉人共收取投诉人6000元律师费,未开具发票,是因为投诉人是其父亲朋友才受理的。而且未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公函和委托书是向事务所领取的。第一个案子(广西案)被投诉人将诉讼材料交至法院后,法院要求其补充材料后方能立案,后被投诉人未及时向投诉人说明相关情况,引发投诉人不满,并吵到律所,被投诉人害怕闹,无奈写下承诺书,愿意赔偿40余万元的损失。第二个案子(思某某案)第一次诉前调解未参加,第二次去时,对方愿意退款,所以被投诉人就撤诉了。但撤诉的事情未及时征得投诉人的同意,事后,投诉人也未拿到退款。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投诉其私下收案、违规收费、未尽职代理无异议。
经查明,2010年2月,投诉人所在公司与桂钦市某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培训合同纠纷案及投诉人之妻与上海某文教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合同纠纷二案,投诉人委托被投诉人代理。签订《聘请双方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投诉人分三次用个人银行卡汇到被投诉人个人银行信用卡上以及两次现金的方式共计付款15000元代理费,被投诉人未将所收代理费交付其所在的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也未向投诉人出具合法票据律师费发票。被投诉人接受委托后,分别就投诉人所在公司与桂钦市某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培训合同纠纷案向广西钦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钦州法院)提起诉讼。并就投诉人之妻与上海某文教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合同纠纷案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投诉人所在公司与桂钦市某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培训合同纠纷案:钦州法院要求其补充证据材料方能立案,后因被投诉人未及时与投诉人沟通,也未提供补充材料,其自行催讨也未成,导致投诉人不满。被投诉人分别于2011年11月4日、11月29日、12月16日、12月29日向投诉人出具承诺书,按照12月29日(最后一份承诺书)的内容记载:被投诉人愿意在2012年1月6日前支付44.5万元,如逾期支付,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后被投诉人未按承诺书履行。2012年3月,投诉人以被投诉人及其所在律所(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为被告,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徐汇法院判决审理后认定被投诉人为私自收案,故判决被投诉人给付投诉人44.5万元。
关于投诉人之妻与上海某文教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合同纠纷案:黄浦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进行诉前调解,被投诉人未到庭。后被投诉人未经委托人同意即申请撤诉。
根据以上事实,经纪律委员会会议讨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私自收案、未尽职代理,决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被投诉人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此外,周海燕律师因犯诈骗罪受到刑事处罚,并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也应取消其律师会员资格。
二、评析
本案中,被投诉人存在下列过错:
1.未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而私自收案,同时未将收取的代理费交付律师事务所并开具正式的律师费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利益”。2010年3、4月被投诉人收取投诉人律师代理费15000元,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未将收取的代理费交付其律师事务所,也未向投诉人郁某某出具合法票据;收费后,被投诉人均将收取的代理费交付其所在的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也未向投诉人郁某某出具合法票据开具律师费发票,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九)项的上述规定。
2.未尽职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在代理投诉人所在公司与桂钦市某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培训合同纠纷案时,未根据法院要求,及时与当事人取得沟通并积极准备证据材料,导致未能及时立案。被投诉人在代理投诉人之妻与上海某文教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合同纠纷案时,在未和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赔偿款的前提下,又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提出撤诉申请,给投诉人造成经济损失。
鉴于本投诉案中被投诉人三次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施行)》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五)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等权利,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九)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费”。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严肃执业纪律,纪律委员会同意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被投诉人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