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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方亮违规会见被羁押委托人受到行业协会公开谴责纪律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8-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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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LGSC1527842412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2年9月5日,方亮律师与田某某(犯罪嫌疑人胡某舅舅)签订委托协议,代理胡某涉嫌组织、介绍、容留卖淫一案。委托协议约定辩护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在案件辩护期间,方亮律师分别在2012年9月13日、9月29日、10月12日和11月12日去看守所会见胡某,均做了会见笔录,谈话笔录中有胡某的签字确认。其中在9月29日胡某出具委托书,委托方亮去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取其手机。同年11月9日方亮接受胡某的委托,将市公安局扣押胡某的一部诺基亚手机代为取回,擅自处置交给了胡某的老板赵某,致使手机卡及内容丢失。同年11月16日,田某某解除了与方亮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后田某某以方亮律师擅自将手机交给胡某的老板赵某,损害委托人利益为由,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投诉了方亮律师。

另查,方亮律师承认在会见时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录音,且知道会见的时候录音是违规,但录音的出发点是因为记录跟不上,可以会见后回顾,并将录音交给投诉人听过,让投诉人了解其一直在帮助他们。

2012年11月21日,方亮律师在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向投诉人出具《证明》,表明将胡某的一部诺基亚手机(手机中无内容)还给投诉人,并有被投诉人签字。同日,投诉人向方亮出具《收条》,表示收到胡某的手机,手机内容已删除。

2013年3月6日,治安总队治安行动队来函说明:在侦查终结时,因被扣押的手机与案件无关,应胡某的要求将其手机发还给方亮律师,在发还时未删除其中的任何内容。

【处理情况】

2014年1月8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对此立案调查。上海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调查认为:方亮律师在承办律师业务时,未能遵守律师执业规范,未经批准私自在会见在押人员时使用录音设备进行录音,影响了正常的刑事诉讼秩序和监管秩序。方亮律师还在为胡某案件辩护中,不尽审慎义务,在未得到投诉人及案件当事人胡某的同意情况下,将从侦查部门取回的胡某手机擅自交给了案外第三人,致使手机内的信息及手机内容丧失。上述方亮律师的行为已经明显构成执业违规。2014年7月31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经向方亮告知拟处分决定和申请申辩、听证的权利后,于2016年11月23日,对方亮律师作出了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三)项。

附:                                                         处分决定书

沪律纪案(2014)第002号

被处分人:方亮,男,1975年8月出生,原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编号:13101201010349604。

2013年6月7日,徐汇区司法局移送田有祯反映汇茂所方亮律师称,其在代理案件中存在违规会见、损害委托人利益等情况,要求本会查处。2014年1月8日,本会纪律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对此立案调查;2014年7月31日,本会纪律委员会作出了对方亮的拟处分决定并告知了申请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方亮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处理终结。

经调查查明:

2012年9月5日,方亮律师与田有祯(犯罪嫌疑人胡某舅舅)签订委托协议,代理胡某涉嫌组织、介绍、容留卖淫一案。委托协议约定辩护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律师费共收四万元并开具了发票。在案件辩护期间,方亮律师分别在2012年9月13日、9月29日、10月12日和11月12日去看守所会见胡某,均做了会见笔录,谈话笔录中有胡某的签字确认。其中在9月29日胡某出具委托书,委托方亮去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取其手机。同年11月9日方亮接受胡某的委托,将市公安局扣押胡某的一部诺基亚手机代为取回,擅自处置交给了胡某的老板赵某,致使手机卡及内容丢失。同年11月16日,投诉人解除了与方亮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

另查,方亮律师承认在会见时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录音,且知道会见的时候录音是违规,但录音的出发点是因为记录跟不上,可以会见后回顾,并将录音交给投诉人听过,让投诉人了解其一直在帮助他们。

2012年11月21日,方亮律师在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向投诉人出具《证明》,表明将胡晶的一部诺基亚手机(手机中无内容)还给投诉人,并有被投诉人签字。同日,投诉人向方亮出具《收条》,表示收到胡某的手机,手机内容已删除。

2013年3月6日,治安总队治安行动队来函说明:在侦查终结时,因被扣押的手机与案件无关,应胡某的要求将其手机发还给方亮律师,在发还时未删除其中的任何内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人民来信(投诉)移送函-沪徐司投诉监督信访(2013)第16号(徐汇区司法局提供);2.2013年5月31日徐汇区司法局移送事项告知书(徐汇区司法局提供);3.关于田有祯投诉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方亮律师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案件等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徐汇区司法局提供);4.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方亮);5.上访信(投诉人提供); 6.汇茂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投诉人提供);7.与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委托协议(投诉人提供);8.投诉人聘请被投诉人为组织、介绍、容留卖淫案件胡晶辩护人的委托书(投诉人提供);9.《解除委托通知书》(投诉人提供);10.2012年8月13日被投诉人看守所内会见胡某谈话录音文字记录(投诉人提供);11.2012年9月5日被投诉人与投诉人谈话笔录(投诉人提供);12.2012年10月26日投诉人与公司老板电话录音文字记录(投诉人提供);13.2012年11月18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电话录音文字记录(投诉人提供);14.2012年11月19日投诉人与公司老板电话录音文字记录(投诉人提供);15.2012年11月20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电话录音文字记录(投诉人提供);16.2012年11月20日投诉人与公司老板电话录音文字记录(投诉人提供);17.2012年11月21日被投诉人说明胡某诺基亚手机内无内容并还给投诉人的《证明》(投诉人提供);18.2012年11月21日投诉人收到胡某诺基亚手机内容已被删除的《收条》(投诉人提供);19.公司老板发给投诉人的手机信息文字记录(投诉人提供);20.治安总队治安行动队《胡某手机一事情况说明》(投诉人提供);21.徐汇区司法局《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犯罪嫌疑人母亲);22.谈话笔录(纪律部提供);23.《上海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2012)沪公治提捕字第037号](方亮提供);24.2012年9月5日被投诉人与投诉人《谈话笔录》(方亮提供);25.2012年9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沪公刑会字[2012]0317)(方亮提供);26.被投诉人分别于2012年9月13日、9月29日、10月12日、11月12日在上海市看守所内会见在押人员胡某的会见笔录复印件(方亮提供);27.2012年10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沪公(治)诉字(2012) 第1013号](方亮提供);28.2012年11月1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沪闵检刑诉〔2012〕 2092号](方亮提供);29.2013年1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闵刑 初字第2115号](方亮提供);30.《刑事上诉状》(方亮提供);31.承办胡某组织卖淫一案律师业务档案卷宗(方亮提供)。

本会认为:

方亮律师在承办律师业务时,未能遵守律师执业规范,未经批准私自在会见在押人员时使用录音设备进行录音,影响了正常的刑事诉讼秩序和监管秩序。方亮律师还在为胡某案件辩护中,不尽审慎义务,在未得到投诉人及案件当事人胡某的同意情况下,将从侦查部门取回的胡某手机擅自交给了案外第三人,致使手机内的信息及手机内容丧失。上述方亮律师的行为已经明显构成执业违规。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方亮律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本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会申请复查。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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