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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志谋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受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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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LGSC1526961531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2年3月29日,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汤志谋律师代理刘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汤志谋律师未经其所在律师所统一接受委托并指派其承办业务的情况下,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业务。由于该案涉及查封、评估、拍卖、执行等程序要到广州办理,费用较高,汤志谋先借3万元给刘某某,双方约定执行后再归还。该案经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刘某某获得430743.27元赔偿款。2012年11月15日汤志谋收到法院的执行款,在2012年11月21日,汤志谋通过其个人帐户转账给刘某某,扣除律师费和其借给刘某某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差旅费等后,共转账支付273800.00元给刘某某。汤志谋收到律师费后没有交回律师所。

【处理情况】

2014年3月26日,刘某某向茂名市律师协会投诉汤志谋在代理其案件中存在多收费、私自接案、私自收费的行为,后经茂名市律师协会调查,投诉属实。在律师协会的调处下,汤志谋与刘某某达成和解,除退回刘某某认为多收的30000元外,另外还退了25000元,共55000元。2014年7月17日茂名市律师协会给予汤志谋律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2014年11月17日,茂名市司法局作出了对汤志谋停止从事律师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附:茂名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司罚决字〔2014〕1号

当事人:汤志谋,男,1941年04月10日出生,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9199310998957,住所:高州市XX区。

经查明,2012年3月29日,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志谋私自接受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私自收费,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该案经过律师的多方努力,获得了40多万元的赔偿,为刘某某挽回了损失。事后汤志谋与刘某某签订了和解协议,退还了代理费55000元,并获得了刘某某的谅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律师协会行业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志谋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事后,汤志谋积极主动消除和减轻危害后果,并取得投诉人的谅解,在违规后果上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汤志谋停止从事律师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的时间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司法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司法局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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