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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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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LGSC1527485928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7年8月10日、9月5日,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兰在宝山区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时,违反有关规定,将王某某写给家属的私信带出监管场所,传递给王某某家属阅看。

【处理情况】

2017年9月20日,本行政机关收到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宝检执检纠违[2017]11号),反映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兰“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有关规定传递文件”。长宁区司法局调查查明,情况属实。有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宝检执检纠违[2017]11号)、传递的私信(复印件)、2017年9月12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王某某的谈话笔录(复印件)、相关视频监控截图、张兰律师的会见材料(复印件)、2017年9月27日、12月4日长宁区司法局制作的张兰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长宁区司法局作出了对张兰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附: 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长司罚决〔2017〕第2号  

被处罚人:张兰,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13101200911162866。住址:上海市虹莘路x弄x号x室  

本局于2017年9月20日收到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指出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兰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存在违规行为。本局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11月14日对张兰违规会见一案予以行政处罚立案。经查,2017年8月10日、9月5日,张兰在宝山区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时,将王某某写给家属的私信带出监管场所,传递给王某某家属阅看。2017年9月11日,张兰在会见王某某时再次允许其写私信,被监所检察人员发现并制止。  

张兰在接受调查询问时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宝检执检纠违〔2017〕11号);2、张兰携带的被查获的私信(复印件);3、宝山区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制作的谈话笔录(复印件);4、张兰会见王某某相关视频监控截图;5、2017年9月27日本局制作的调查笔录;6、2017年12月4日本局制作的调查笔录。

本局认为,张兰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于2017年12月4日向张兰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17年12月4日向张兰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张兰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兰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宁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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