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及黎卫国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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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LGSC1531469285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4年6月19日,吴某某与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睿广所)签订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黎卫国律师担任其丈夫何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的代理(辩护)人。约定律师服务费为5万元,合同中并特别约定:“甲方(律师)辩护效果能使何某某刑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或缓刑,达不到上述效果则退回3万元”。同年6月20日,吴某某指示朋友罗某某将5万元律师费汇至黎卫国律师私人银行账号,后又通过罗某某向黎卫国律师支付律师费4千元现金,黎卫国律师对此5.4万元未交至睿广所,也均未开具发票。2015年3月9日,何某某被不予起诉并予以释放后认为黎卫国律师收费不合理,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在本案调查期间,黎卫国律师于2015年8月18日退还吴某某2万元。
【处理情况】
2015年3月18日,投诉人何某某向佛山市12345热线投诉黎卫国律师收费不合理,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佛山市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当事人投诉情况属实。在此案中,律师私自收费,律师所违反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实行风险收费、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这些都有《刑事委托代理合同》、5万元律师费的转账凭证、睿广所《刑事案件立案登记表》及账册、《询问笔录》、《调解笔录》、黎卫国律师的申辩书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佛山市司法局作出了对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黎卫国停止执业3个月并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五十条第二款。
附1:广东省佛山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佛司罚决字第03号
被处罚人:黎卫国,男,45岁,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6199410116169,身份证号:440226XXXXXXXXXXXX。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
本局查明:2014年6月19日,吴某某与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睿广所)签订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黎卫国律师担任其丈夫何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的代理(辩护)人。约定律师服务费为5万元,合同中并特别约定:“甲方(律师)辩护效果能使何某某刑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或缓刑,达不到上述效果则退回3万元”。同年6月20日,吴某某指示朋友罗某某将5万元律师费汇至黎卫国律师私人银行账号,后又通过罗某某向黎卫国律师支付律师费4千元现金,黎卫国律师对此5.4万元未交至睿广所,也均未开具发票。2015年3月9日,何某某被不予起诉并予以释放后认为黎卫国律师收费不合理,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在本案调查期间,黎卫国律师于2015年8月18日退还吴某某2万元。以上事实,有吴某某与睿广所签订的《刑事委托代理合同》、5万元律师费的转账凭证、睿广所《刑事案件立案登记表》、账册,本局及南海区司法局所作的《询问笔录》、《调解笔录》、黎卫国律师的申辩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黎卫国违反规定,与当事人签订协议后私自收取律师费5.4万元,未上交所在执业机构,也未开具发票,其行为已违反《中华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属于私自收案收费,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黎卫国律师停止执业3个月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佛山市财政局:1906000000032780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司法厅或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司法局
2015年11月26日
附2:广东省佛山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佛司罚决字第04号
被处罚人: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城区有为大道都市晴园B座16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编号:24406201330264314。
负责人黎卫国,男,45岁,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6199410116169,身份证号:440226XXXXXXXXXXXX。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
本局已查明:2014年6月19日,吴某某与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睿广所)签订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黎卫国律师担任其丈夫何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的代理(辩护)人。约定律师服务费为5万元,合同中并特别约定:“甲方(律师)辩护效果能使何某某刑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或缓刑,达不到上述效果则退回3万元”。同年6月20日,吴某某指示朋友罗某某将5万元律师费汇至黎卫国律师私人银行账号,后又通过罗某某向黎卫国律师支付律师费4千元现金,黎卫国对此5.4万元未交至睿广所,也均未开具发票。2015年3月9日,何某某被不予起诉并予以释放后认为黎卫国律师收费不合理,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在本案调查期间,黎卫国律师于2015年8月18日退还吴某某2万元。以上事实,有吴某某与睿广所签订的《刑事委托代理合同》、5万元的律师费的转账凭证、睿广所的《刑事案件立案登记表》、账册,本局及南海区司法局所作的《询问笔录》、《调解笔录》、黎卫国律师的申辩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睿广所违反规定,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本所律师私自收取费用等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黎卫国律师作为睿广所负责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对造成的后果负有责任,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给予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黎卫国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佛山市财政局:1906000000032780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司法厅或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司法局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