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正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LGSC1526539111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5年11月10日,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子正因犯转移毒品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沂刑一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李子正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6年9月14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3刑终32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2月12日,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将李子正因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向临沂市司法局、临沂市律师协会报告。经核实,2017年2月23日,临沂市司法局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书》(临罚建字[2017]第1号)。
【处理情况】
山东省司法厅收到临沂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建议书(临罚建字[2017]第1号)后,经初步核实审查符合立案条件。2017年11月22日,省司法厅签署了《立案调查表》,正式立案。12月6日,执法人员向临沂市沂水县人民法院核实有关情况,调取相关材料。经核实,李子正确因犯转移毒品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李子正不服判决上诉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月15日,调查人员综合全部证据材料,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建议给予李子正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12月18日,省司法厅向李子正邮寄送达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12月24日,李子正向山东省司法厅邮寄递交听证申请书。12月28日,山东省司法厅向李子正下达《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1月5日,山东省司法厅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充分听取了李子正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了其各项权利。2018年1月15日,山东省司法厅依法对李子正律师作出了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并送达了处罚决定书。有李子正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情况汇报、临沂市司法局调查笔录、临沂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建议书》(临罚建字[2017]第1号)、沂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沂刑一初字第368号、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鲁13刑终321号、沂水县人民法院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司罚决字(2018)第1号
当事人:李子正,男,1959年5月出生,住山东省兰陵县育才路阳光花园×号楼×单元×××室,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3199010575557。
经查明:2015年11月10日,李子正因犯转移毒品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判决后,李子正提出上诉,2016年9月14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李子正提出申诉。依据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沂水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现已生效。
现有沂水县人民法院(2015)沂刑一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书》、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3刑终321号《刑事裁定书》、鲁司罚告字(2017)第04号《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机关认为:李子正犯转移毒品罪受到刑事处罚,虽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山东省司法厅2018年1月8日厅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李子正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司法厅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