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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爱龙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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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LGSC152653925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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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4日,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爱龙在昌乐县城福州商城内,采取拖拽、搂抱、按倒的方式对赵某某实施强制猥亵。5月31日,昌乐县公安局民警将其抓获。2017年6月1日,杨爱龙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4日,取保候审。9月11日,杨爱龙律师因犯强制猥亵罪,被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725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杨爱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经核实,2017年10月10日,潍坊市司法局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书。

【处理情况】

山东省司法厅收到潍坊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建议书后,经初步核实审查符合立案条件。2017年11月22日,省司法厅签署了《立案调查表》,正式立案。执法人员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核实有关情况,调取相关材料。12月15日,调查人员综合全部证据材料,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建议给予杨爱龙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12月26日,省司法厅向杨爱龙邮寄送达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12月30日,杨爱龙向山东省司法厅邮寄递交听证申请书。2018年1月9日,山东省司法厅向杨爱龙下达《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1月18日,山东省司法厅举行了非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了杨爱龙的陈述和申辩,充分保障了其各项权利。1月19日,山东省司法厅依法对杨爱龙作出了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杨爱龙执业信息证明、潍坊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建议书、询问笔录、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司罚决字(2018)第2号

当事人:杨爱龙,男,1971年7月出生,住山东省昌乐县宝都街道大杨村×××号,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707201210569950。

经查明:2017年9月11日,杨爱龙因犯强制猥亵罪被昌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法定上诉期内,杨爱龙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现有昌乐县人民法院(2017)鲁0725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书》、鲁司罚告字(2017)第03号《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杨爱龙执业信息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机关认为:杨爱龙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属于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山东省司法厅2018年1月19日厅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杨爱龙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司法厅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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