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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华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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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LGSC1525934871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3年3月,张越华律师受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在押人员胡某的丈夫王某某的委托,到顺德区看守所会见胡某,并取得了胡某签名同意聘请其为辩护代理的授权。会见完毕后,张越华分两次现金收取了王某某支付的会见费1000元及辩护代理费2000元,收取时未开具任何票据。张越华律师以胡某代理律师身份出庭进行辩护,直至该案于2013年4月3日由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越华律师仍未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也未将案件报律师所登记并开具收费发票。2013年4月28日,投诉发生后,张越华律师在律师所补开了一张2000元的律师代理费发票。

2012年10月,张越华律师在接受顺德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马某涉嫌抢劫一案的委托后,未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收取当事人支付的1000元代理费后未及时开具发票,直至2013年5月8日才开具发票并补办了立案手续。

【处理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司法局、佛山市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当事人投诉情况属实。有顺德区司法局的调查情况报告,顺德区公安局致顺德区司法局反映张越华律师违法行为的函,顺德区司法局对张越华律师、广东广顺律师所主任卢某、广东广顺律师所负责立案登记的行政人员、胡某和吕某等人的询问笔录,广顺律师所立案登记簿等为证。据此,佛山市司法局作出了对张越华律师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附:广东省佛山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佛司罚决字〔2014〕1号

当事人:张越华,男,广东广顺律师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06200611474322。

2013年3月,张越华律师受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在押人员胡某的丈夫王某某的委托,到顺德区看守所会见胡某,并取得了胡某签名同意聘请其为辩护代理的授权。会见完毕后,张越华分两次现金收取了王某某支付的会见费1000元及辩护代理费2000元,收取时未开具任何票据。张越华律师以胡某代理律师身份出庭进行辩护,直至该案于2013年4月3日由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越华律师仍未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也未将案件报律师所登记并开具收费发票。2013年4月28日,投诉案件发生后,张越华律师在律师所补开了一张2000元的律师代理费发票。

2012年10月,张越华律师在接受顺德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马某涉嫌抢劫一案的委托后,未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收取当事人支付的1000元代理费后未及时开具发票,直至2013年5月8日才开具发票并补办了立案手续。

上述事实,有顺德区司法局的调查情况报告,顺德区公安局致顺德区司法局反映张越华律师违法行为的函,顺德区司法局对张越华律师、广东广顺律师所主任卢某、广东广顺律师所负责立案登记的行政人员、胡某和吕某等人的询问笔录,广顺律师所立案登记簿等为证。

我局认为,张越华律师在代理上述两单案件中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未及时报律师所统一立案登记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且收取律师代理费后未依法及时开具发票,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规定,构成了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为,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的规定,鉴于张越华律师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我局决定,对张越华律师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司法局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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