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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民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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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LGSC1526537428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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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9日,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亚民饮酒后驾驶鲁A258QC号大众牌小汽车,被执勤民警查获。2016年6月2日,李亚民律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104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亚民律师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处理情况】

山东省司法厅在日常监管中获悉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亚民因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有关情况,2017年8月3日,执法人员向济南市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核实了有关情况,调取了(2016)鲁0104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2017年11月22日,经初步核实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省司法厅签署了《立案调查表》,正式立案。2018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核实有关情况,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义务,并制作调查笔录。1月17日,调查人员综合全部证据材料,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建议给予李亚民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1月12日,省司法厅向李亚民本人直接送达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李亚民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1月19日,山东省司法厅依法对李亚民作出了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李亚民律师执业信息证明、询问笔录、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司罚决字(2018)第3号

当事人:李亚民,男,1970年1月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槐荫街××号楼×单元×××室,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710300980。

经查明:2016年6月2日,李亚民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现有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鲁司罚告字(2017)第02号《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李亚民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机关认为:李亚民犯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山东省司法厅2018年1月19日厅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李亚民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司法厅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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