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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盛林律师事务所因违法变更住所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LGSC1525859129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6>【案件情况】

2012年4月12日,广东盛林律师事务所经备案搬迁至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民康路东明大厦606-608。2013年3月,广东盛林律师事务所的租约到期没有续租,将办公设备整体搬迁至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一农民房堆放,广东盛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址搬迁后,直至深圳市司法局启动调查程序前,一直没有办理过任何关于住所变更报批或备案的业务。

【处理情况】

深圳市司法局经调查查明,盛林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变更住所情况属实。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广东盛林律师事务所认真检讨了自己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主动整改,深圳市司法局对广东盛林律师事务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附: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司罚决字〔2014〕8号

被处罚人:广东盛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盛林所)。执业许可证号:24403200930510460,负责人:张珈荣,男,身份证号:440307XXXXXXXXXXXX,律师执业证号:14403199110687192。

登记地址:1.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民康路东明大厦606-608(原登记地址)。2.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向银路2号10楼1003(现登记地址)。

经查,2012年4月12日,盛林所经备案搬迁至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民康路东明大厦606-608。2013年3月,盛林所的租约到期后没有续租,而是将办公设备整体搬迁至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一农民房堆放,月租400元。在盛林所住所地址搬迁后,一直没有办理过任何关于住所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业务。

2014年7月,我局对盛林所立案调查,后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盛林所于9月27日和10月4日,分别向我局递交了陈述意见书和律师事务所地址变更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对广东盛林律师事务所涉嫌违规有关行为进行查处的通知》、盛林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快递单、张珈荣身份证复印件和执业证复印件、调查笔录1份、我局对张珈荣快递的《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配合接受调查的通知》及快递单、张珈荣对我局的复函及快递单、我局对张珈荣快递的《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快递单、张珈荣回复我局的陈述意见书及快递单、我局工作人员现场调查相片9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盛林所住所地址变更的事项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或者备案,鉴于在调查过程中,盛林所检讨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且有自己主动整改的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盛林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司法局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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