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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家齐律师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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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LGSC152585664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5年7月,范家齐在担任欧阳某受贿案一审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期间,为了使其辩护获得犯罪嫌疑人的认可,谋划用减少欧阳某受贿金额的手段以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在作律师调查笔录时,蓄意劝导证人改变证言内容,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不利于欧阳某的证言。获取以上违法证据后,范家齐律师在法庭上进行了出示,并以此为欧阳某作罪轻辩。范家齐律师的行为客观上妨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违反了诉讼法的规定。

【处理情况】

2016年8月18日,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向韶关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给予范家齐律师行政处罚。韶关市司法局查明范家齐妨害作证情况属实,决定给予范家齐律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附: 韶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司罚决字(2016)第1号

被处罚人:范家齐,男,广东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2199611153091。

2016年8月18日,我局收到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2016〕韶浈法建2号)及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204刑初14号),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建议给予范家齐行政处罚。经审查,我局于2016年8月22日正式立案,2016年9月14日向范家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范家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明确表示不申请听证。

经查,范家齐在担任欧阳某受贿案一审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期间,为使委托人欧阳某减轻处罚,在作律师调查笔录时,故意采用语言劝导证人改变证言内容,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不利于欧阳某的证言,并向法庭出示,范家齐律师的行为客观上妨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属于违法行为。

范家齐的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证实,1.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204刑初14号);2.范家齐对欧阳新受贿案的证人姚某某、潘某某及黄某某进行调查制作的《调查笔录》;3.范家齐妨害作证案庭审笔录;4.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2016〕韶浈法建2号);5.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韶武法刑初字104号)及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韶中法刑二终字108号);6.范家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7.范家齐出具的申请书及检讨书;8.调查人员对范家齐调查询问的《调查笔录》;9.行政处罚告知书;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本局认为,范家齐律师被法院认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未给予刑事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经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给予范家齐停止执业一年(从送达之日起计算)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司法局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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