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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利刚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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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LGSC1525765597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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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8日,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资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严利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严利刚后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川刑终字第64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处理情况】

决定给予严利刚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司罚决字〔2018〕第1号

当事人:严利刚,男,1974年4月出生,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511027XXXXXXXXXXXX,执业证号:15101200210539111,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

经查,2015年9月18日,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资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严利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严利刚后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川刑终字第64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本机关认为,严利刚的行为系故意犯罪,并因此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严利刚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司法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司法厅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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