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华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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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LGSC152481717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6年12月、2017年2月、2017年3月,吴志华通过案外人顾某某的介绍,先后三次接受夏某某的委托,代写了三份医患纠纷案件的相关文书和材料,其中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投诉书,并先后收取夏某某2600元人民币。该委托未经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受理登记,收费未开具律师事务所发票。
【处理情况】
2017年5月24日,夏某某到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投诉吴志华律师代写文书时私自收取费用等。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当事人投诉部分情况属实。有夏某某“投诉书”、吴志华“情况说明”和对吴志华的调查笔录为证。据此,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对吴志华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令第122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附: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司律罚〔2017〕1号
被处罚人:吴志华,男,1945年12月31日出生,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13101199310810653。住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古华南区x号x室。
经调查,2016年12月、2017年2月、2017年3月,吴志华通过案外人顾某某的介绍,先后三次接受夏某某的委托,代写了三份医患纠纷案件的相关文书和材料,其中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投诉书,并收取夏某某2600元。该委托未经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受理登记,属于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2017年8月10日,我局向吴志华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谈话,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吴志华当场表示对行政处罚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夏某某“投诉书”,吴志华“情况说明”,奉贤区司法局相关接待、调解情况工作记录、《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谈话笔录等。
本局认为,吴志华作为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收取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令第122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吴志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陆佰元整。
吴志华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奉贤支行。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