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平律师因同时在两所执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LGSC1524816817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5年12月初,吴晓平在代理张某某与其女购房纠纷一案时,以上海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与张某某签订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并约定律师费29000元。签订合同后,吴晓平却以正在办理转所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向张某某交付了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
【处理情况】
2017年5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收到张某某反映广懋律师事务所吴晓平律师在收取律师费用后出具王新律师事务所的发票的投诉信,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当事人投诉情况属实。有2017年6月22日、7月6日对当事人吴晓平的调查笔录、2017年6月23日对张某某的调查笔录、2017年6月22日对上海广懋律师事务所主任汤某某的调查笔录、2017年7月28日对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某某的调查笔录、张某某提供的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费发票一张、吴晓平提供的法律服务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做出了对吴晓平给予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附: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普司罚决字[ 2017 ]第1号
被处罚人:吴晓平,男,1951年7月29日出生,原上海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13101199120460871,住址:上海市黄桦路x弄x号x室 。
经查,吴晓平在代理张某某一案中以上海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与张某某签订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却于2015年12月3日向张某某交付了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
以上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1、2017年6月22日、7月6日对吴晓平的调查笔录;2、2017年6月23日对张某某的调查笔录;3、2017年6月22日对汤某某的调查笔录;4、张某某提供的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费发票一张;5、吴晓平提供的法律服务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吴晓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的规定,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的规定,对吴晓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罚款2000元。
吴晓平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