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力泉律师因违法利益冲突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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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LGSC1524816497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龚某某和朱某某系同一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唐力泉律师在明知这一事实的情况下,在案件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先接受了龚某某之母的委托担任龚某某的辩护人,并分别于2017年3月31日、5月25日在看守所会见了龚某某。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唐力泉律师又接受了朱某某之父的委托担任朱某某的辩护人,并于2017年8月17日试图在看守所会见朱某某,在办理会见手续的过程中被看守所发现并制止。随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向唐力泉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黄浦区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认为唐力泉律师存在为两名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情况。
【处理情况】
2017年8月24日,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收到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沪杨检执检纠违〔2017〕6号),认为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唐力泉律师在龚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存在为两名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情况。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唐力泉律师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杨检执检纠违〔2017〕6号)、2017年3月29日聘请唐力泉为龚某某辩护人的《委托书》、2017年3月31日唐力泉会见龚某某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2017年5月25日聘请唐力泉为龚某某辩护人的《委托书》、2017年5月25日唐力泉会见龚某某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2017年8月2日聘请唐力泉为朱某某辩护人的《委托书》、2017年8月16日唐力泉会见朱某某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2017年9月12日黄浦区司法局制作的谈话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唐力泉本人也对该违法行为予以承认。据此,黄浦区司法局做出了对唐力泉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内容。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附: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黄司罚决〔2017〕2号
被处罚人:唐力泉,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13101200411388376。律所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香山路x弄x号。
本局在查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对唐力泉的纠正违法过程中发现唐力泉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经查,唐力泉律师在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龚某某、朱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存在为两名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情况。
上述事实,由: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杨检执检纠违〔2017〕6号);2、2017年3月29日聘请唐力泉为龚某某辩护人的《委托书》;3、2017年3月31日唐力泉会见龚某某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4、2017年5月25日聘请唐力泉为龚某某辩护人的《委托书》;5、2017年5月25日唐力泉会见龚某某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6、2017年8月2日聘请唐力泉为朱某某辩护人的《委托书》;7、2017年8月16日唐力泉会见朱某某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8、2017年9月12日黄浦区司法局制作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唐力泉本人也对该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9月12日向唐力泉律师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力泉律师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唐力泉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接受了犯罪嫌疑人龚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并分别于2017年3月31日、5月25日在杨浦区看守所会见了龚某某。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在明知龚某某和朱某某系同一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下,唐力泉律师又接受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唐力泉律师为两名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给予当事人唐力泉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司法局或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