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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晓宇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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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LGSC1524815984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6年1月14日,虹口区司法局收到当事人包某反映的“上海市文勋律师事务所钱晓宇律师私自收费未开具发票的投诉材料”,立即组织约谈双方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初步调查,钱晓宇律师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行为。本着查清案件事实的原则,虹口区司法局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经查,2014年5月30日,上海市文勋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包某签订了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指派钱晓宇担任其妻涉嫌虚开增票案件的辩护人,委托协议约定律师费用为40000元。钱晓宇在收到包某上述款项后未上缴上海市文勋律师事务所,也未通知事务所开具发票。在2014年8月期间,钱晓宇又因其他理由另行收取费用20000元,上述款项也未上缴上海市文勋律师事务所并开具发票。经包某反映相关情况后,钱晓宇分别于2016年1月5日、2016年1月19日两次退还了所收费用,合计60000元整。

上述事实,有包某提供的委托协议、反映钱晓宇律师私自收费的报告、解除委托及退款协议、4万元退款收条、2万元收款情况说明、上海市文勋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虹口区司法局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谈话笔录等证据材料。

【处理情况】

钱晓宇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执业活动期间未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私自收取委托人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钱晓宇停止执业五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附: 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虹司罚【2016】1号  

被处罚人:钱晓宇,男,1975年4月出生,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13101200910679633。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经查明,2014年5月30日,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包某签订了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指派钱晓宇担任其妻涉嫌虚开增票案件的辩护人,委托协议约定律师费用为40000元。钱晓宇在收到包某上述款项后未上缴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也未通知事务所开具发票。在2014年8月期间,钱晓宇又因其他理由另行收取费用20000元,上述款项也未上缴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并开具发票。经包某向本机关反映相关情况后,钱晓宇分别于2016年1月5日、2016年1月19日两次退还了所收费用,合计60000元整。

上述事实,有包某提供的委托协议、反映钱晓宇律师私自收费的报告、解除委托及退款协议、4万元退款收条、2万元收款情况说明、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虹口区司法局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谈话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钱晓宇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执业活动期间未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私自收取委托人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且涉案金额巨大,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违法情节严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钱晓宇停止执业五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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