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亚斌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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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LGSC152481548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7年4月18日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彭亚斌在宝山区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时,违反有关规定,将其配偶的私信传递给周某某。
【处理情况】
2017年5月8日,本行政机关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沪宝检刑执纠违[2017]11号),反映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彭亚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有关规定传递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调查查明,情况属实。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宝检刑执纠违[2017]11号)、彭亚斌传递的私信(复印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制作的周某某谈话笔录(复印件)、彭亚斌写的情况说明、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制作的彭亚斌谈话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做出了对彭亚斌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附: 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司罚决字〔2017〕第001号
被处罚人:彭亚斌,男,1968年9月9日出生,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13101201410794482,单位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北路x号x室x座。
本局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宝检刑执纠违〔2017〕11号)后,对律师彭亚斌涉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违反有关规定传递文件一事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4月18日彭亚斌在宝山区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时,违反有关规定,将其配偶的私信传递给周某某。
本局认为,彭亚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上事实具体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复印件)、彭亚斌传递的私信(复印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制作的周某某谈话笔录(复印件)、彭亚斌的情况说明、我局制作的彭亚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17年7月4日向彭亚斌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浦司罚先告字[2017]第001号)和《行政处罚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沪浦司罚听告字[2017]第001号)。送达后,彭亚斌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给予当事人彭亚斌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