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泽峰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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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LGSC152455864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6年10月25日晚,朱某某、方某某委托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请韩泽峰代理两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经协商,两案共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同年10月26日,朱某某将人民币10000元汇入韩泽峰个人银行账户。同年11月22日,韩泽峰正式办理了两案的收案登记及委托代理手续,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每案律师代理费2000元。同时,韩泽峰将4000元交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入账并开具两张金额为2000元的服务收费发票,其余6000元未予缴所入账。2016年12月20日,定海区人民法院对两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同日,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办理了两案的结案登记手续。案发后,韩泽峰主动退还未入账的6000元代理费。
【处理情况】
2017年12月15日,舟山市司法局根据舟山市律师协会《关于移交韩泽峰涉嫌私自收费材料的函》及相关材料,对韩泽峰律师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舟山市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韩泽峰在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代理朱某某、方某某与陈某某、顾某某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中,私自收取费用6000元,鉴于韩泽峰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查处,主动退还未入账的6000元代理费,未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据此,2018年1月2日,舟山市司法局作出对韩泽峰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
附:舟山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司罚决字〔2017〕第1号
当事人:韩泽峰,男,律师执业证号:13309201510407678。
本机关于2017年12月15日对韩泽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行为予以立案。经查明:韩泽峰在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代理朱某某、方某某与陈某某、顾某某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中,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朱某某收取律师代理费10000元,并于同年11月22日缴所入账4000元,其余6000元未予入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朱某某、韩某某本人陈述及(2016)浙0902民初**号、(2016)浙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建设银行汇款凭证、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2016年度律师办案登记簿、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收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案件受理登记表、结案登记表影印件等书证。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私自收取费用6000元的违法行为;鉴于韩泽峰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查处,主动退还未入账的6000元代理费,未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韩泽峰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司法局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