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学文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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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LGSC1515401356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开县××小学教师黄学文在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12年4月24日以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接收当事人黄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并收取代理费1000元整。
【处理情况】
2012年2月1日,开县司法局收到黄学文在没有律师执业证的情况下,以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接收当事人黄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举报,开县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举报内容属实。有弘全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开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收费票据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开县司法局做出了对黄学文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附:
重庆市开县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司罚决字(2013)第01号
被处罚人:黄学文、男、开县××小学教师。
经查明: 2012年4月24日黄学文在没有律师执业证的情况下,以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接受当事人黄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并收取代理费1000元整。
上述事实,有弘全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开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收费票据等为据,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黄学文在(2012)开法民初字第1327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而以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担任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2000元。
于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及违法所得交到开县司法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司法局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县司法局
20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