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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川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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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LGSC1515401341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1年3月11日,方志川与王某某、高某某私下签订委托协议代理高某某涉嫌抢劫一案,收取王某某代理费11.5万元。后因未达到判缓刑的辩护目的,方志川在2011年6月向王某某退还10.5万元,另代高某某向法院缴纳退赃费用8200元,实收1800元。

【处理情况】

2013年3月12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收到了王某某、高某某投诉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方志川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中私自收取费用等内容的投诉书,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当事人投诉情况属实。有当事人陈述、方志川与王某某签订的委托协议复印件,双方签订的借据、收条及与之相对应的银行转账凭条,沙坪坝区法院出具的收取退赃费用收据,王某某出具的了结代理保证书,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1)沙法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沙坪坝区司法局做出了对方志川停止执业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附:

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司罚决定(2013)第002号

当事人:方志川,男,19××年出生,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号:A20075002330011。

经查明:2011年3月11日,方志川与王某某、高某某私下签订委托协议代理高某某涉嫌抢劫一案,共收取王某某代理费11.5万元。其后因未达到高某某被判缓刑的辩护目的,方志川除代高某某向法院缴纳退赃费用8200元外,又在2011年6月先后向王某某退还了10.5万元,实收18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方志川与王某某签订的委托协议复印件,双方签订的借据、收条及与之相对应的银行转账凭条,沙坪坝区法院出具的收取退赃费用收据,王某某出具的了结代理保证书,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1)沙法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志川作为执业律师,私下和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收取高额代理费用且不开具合法票据,其行为属私自违规收案收费,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停止方志川律师执业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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