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皓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侵害委托人权益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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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LGSC1515401332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重庆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皓在重庆××公司诉重庆市沙坪坝区××机械厂、谢某某、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利用律师事务所管理上漏洞,私自与被告瞿某某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收取律师服务费3万元。2013年2月18日,程皓私自与重庆××公司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并向原告提供被告瞿某某名下的财产线索获取费用10万元。在程皓协助下,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查封了瞿某某的财产。
【处理情况】
2016年6月23日,重庆市司法局收到了重庆××公司投诉重庆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皓违规收案收费,恶意串通、侵犯委托人利益的书面材料,重庆市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当事人投诉情况属实。有重庆××公司举报信;程皓同瞿某某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重庆必成律师事务所所函、委托书;程皓同重庆××公司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合同编号:2246)复印件;收款凭据,收据复印件;重庆必成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程皓关于重庆××公司投诉的情况说明;对程皓调查笔录;对饶某某调查笔录;对蔡某甲调查笔录;对蔡某乙调查笔录;2015年1月14日《重庆商报》部分复印件;2015年1月14日《重庆商报》数字报部分打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重庆市司法局作出了对程皓律师吊销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附:
重庆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司行罚决字[2016]第5号
程皓,男,19××年出生,原重庆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执业证号15001200310572949。
经查明,2012年12月,重庆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皓利用律师事务所管理上的不善,私自同重庆××公司诉重庆市沙坪坝区××机械厂、谢某某、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被告瞿某某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并私自收取律师服务费3万元。2013年2月18日,程皓又私自同原告重庆*公司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向原告提供瞿某某名下的财产线索获取费用10万元。在程皓协助下,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查封了瞿某某的财产。相关新闻媒体予以了负面报道。
上诉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重庆××公司举报信;程皓同瞿某某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重庆必成律师事务所所函;委托书;程皓同重庆××公司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复印件;收款凭据,收据复印件;重庆必成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程皓关于重庆××公司投诉的情况说明;对程皓调查笔录;对饶某某调查笔录;对蔡某甲调查笔录;对蔡某乙调查笔录;2015年1月14日《重庆商报》部分复印件;2015年1月14日《重庆商报》数字报部分打印件。
本机关认为,程皓作为执业律师私自接受被告委托、收取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程皓在已接受被告委托后,又私自接受原告财物,与其恶意串通,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侵害了被告的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律师社会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吊销程皓律师执业证书;
2.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60日内向司法部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2016年12月8日